律师随笔
发布时间:2026-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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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合同性质认定对管辖法院的影响及实务应对

在合同纠纷中,第一步往往不是胜负,而是“在哪个法院打”。管辖法院的确定,直接关系到诉讼成本、证据保全与裁判倾向。本文结合一起真实裁定,剖析合同纠纷中最常见的争议焦点——合同性质认定如何决定管辖法院,并提供可操作的实务方法与应对步骤,帮您在诉讼启动阶段掌握主动权。


一、争议焦点:合同名称与基础法律关系不一致时,如何确定管辖?

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是《定作承揽合同》,但因工程涉及路边标志标牌安装与标线施工,原告主张本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被告则主张属于承揽合同纠纷,应依据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移送至被告工商登记地法院审理。

核心问题在于: 合同性质应当看名称,还是看实际履行内容?如果合同被认定为承揽合同,则协议管辖有效;如果认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则专属管辖优先于协议管辖。


二、法院裁判:以基础法律关系确定管辖权,承揽合同成立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在裁定中明确指出:

“某丙公司(甲方)与某乙公司(乙方、承揽人)签订的《定作承揽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定作‘镇镇有干线’安溪县虎邱林东至大坪公路项目道路交通安全标志标牌及标线等工程等内容,符合承揽合同的法律特征,即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此为双方的主要义务,而承揽人某乙公司在案涉工程中对道路交通安全标志标牌进行安装和对标线进行划线施工,此为案涉承揽合同的附随义务,故本案应以基础法律关系即承揽合同来确定管辖权。”

这一认定具有两个关键要点:

  1. 主要义务决定合同性质。 虽然合同履行中包含了“安装”“标线施工”等行为,但法院认为这些属于承揽合同的附随义务,不能改变合同主要义务是“按定作人要求完成工作并交付成果”的本质。
  2. 协议管辖条款合法有效。 法院进一步引用双方合同第十四条的约定:

“因本合同引起、产生于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应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无法解决,则任何一方有权依法向甲方企业法人工商登记注册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认定该协议管辖条款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应属有效。最终裁定:

“某甲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处理。”


三、实务方法:三步识别合同性质,正确应对管辖权异议

无论您是原告还是被告,在合同纠纷中都要先做以下三步:

第一步:区分“承揽”与“建设工程施工”的核心特征

  • 承揽合同:定作人提出要求,承揽人完成工作并交付成果,工作内容通常是动产加工、定作、修理、复制等。例如制作标志牌、安装设备。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针对不动产的建造、安装、装饰装修等活动,工作成果附着于不动产之上,且往往涉及工程审批、验收、规划等行政监管。

方法: 看合同标的物是否为不动产的组成部分,以及合同主要义务是“制作交付”还是“工程施工”。如果标的是交通标志牌、标线,通常被认定为承揽;如果是整段道路的土建施工,则更可能被认定为建设工程施工。

第二步:审查合同中的管辖条款

  • 若合同约定了协议管辖,且合同性质不涉及专属管辖,则协议管辖优先。
  • 若合同被认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则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协议管辖无效。

方法: 在起诉或答辩时,首先梳理合同中的争议解决条款,并判断是否属于专属管辖范围。如果对方提出管辖权异议,要结合合同履行证据,论证合同性质。

第三步:收集履行证据,辅助合同性质认定

合同名称并非决定性因素,法院会结合双方实际履行情况综合判断。建议收集:

  • 结算单、发票、付款记录,看金额对应的是材料款还是工程款;
  • 施工日志、现场照片、竣工验收文件,看是否存在现场施工管理;
  • 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是包干总价还是按工程量清单结算。

本案中,原告主张工程款,但法院仍认定承揽关系,正是因为双方签认材料结算单、开具材料款发票,且合同明确约定了定作与承揽的权利义务。


四、延展与行动建议

合同性质之争不仅影响管辖法院,还深刻影响实体权利: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还能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 承揽合同则不适用专属管辖,且优先受偿权、诉讼时效等规则不同。

因此,在签订合同时,要审慎设计合同名称与内容,避免“名实不符”引发的管辖风险;在合同履行中,注意保存能够反映真实法律关系的证据;一旦发生纠纷,应第一时间分析合同性质,决定是争取协议管辖还是利用专属管辖。

如果您正面临类似合同纠纷,不妨先自查合同条款与履行证据,并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避免在管辖环节丧失战略主动权。


作者:康志祥,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24)闽0524民初7923号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