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发布时间:2026-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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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债权转让后仲裁条款约束受让人,工程款追索需先仲裁

合同纠纷中,债权人转让债权时,往往关注债权本身是否有效、金额多少,却容易忽视原合同中争议解决条款的约束力。本文通过一则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裁定书,解析债权转让后仲裁协议对受让人的效力问题,帮助当事人识别诉讼程序风险,避免因程序错误导致起诉被驳回。

一、争议焦点:债权转让后,仲裁条款是否约束受让人?

本案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原告陶某某、陆某某等五人诉称,其系第三人福建某甲公司原股东,通过股权转让及相关协议取得案涉工程款债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陈某某支付工程款21832206元及利息。而被告陈某某辩称,即便原告诉权成立,本案也应由泉州仲裁委员会管辖,理由是案涉《工程施工合作协议》中约定了仲裁条款。

原告主张,福建某甲公司已将案涉工程款债权转让给原股东,因此有权向被告主张权利。但法院经审查认为,案涉《工程施工合作协议》第十一条约定争议由泉州仲裁委仲裁,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债权转让的,仲裁协议对受让人有效,故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二、裁判逻辑与法律分析

本案涉及的核心法律问题在于:合同债权转让后,原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是否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

法院在裁定书中明确指出:

“该《工程施工合作协议》第十一条约定,如本合同履约发生争议的,双方同意由泉州市仲裁委仲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债权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的,仲裁协议对受让人有效,但当事人另有约定、在受让债权债务时受让人明确反对或者不知有单独仲裁协议的除外。’若五原告的权利主张系债权转让,则应连同权利义务一并转让,故五原告亦应受协议中仲裁条款约束,纠纷应由泉州市仲裁委员会处理,故本案不属于法院主管范围,五原告的起诉应予以驳回。”

由此可见,仲裁协议随债权一并转让是司法实践中的一般规则。受让人通过债权转让取得实体权利的同时,也须承受原合同中关于争议解决方式的安排。这意味着,即使法院对案件实体争议具有审判权,但若合同约定了有效的仲裁条款,当事人仍须先行通过仲裁程序解决纠纷。

三、具体方法与操作步骤

(一)受让债权前的尽职调查

当事人在受让债权前,应全面审查基础合同文件,特别关注合同中的争议解决条款。如发现合同中存在仲裁条款,应评估该条款对自身的影响,包括仲裁机构的指定是否明确、仲裁范围是否涵盖拟主张的债权类型等。

(二)审查仲裁协议的有效性

根据《仲裁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有效的仲裁协议须具备书面形式、明确的仲裁意思表示、确定的仲裁机构和仲裁事项。若仲裁机构约定不明或不存在,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

(三)正确选择争议解决路径

受让人若不知悉仲裁条款的存在,可在受让债权时明确表示反对,或在发现仲裁条款后及时向仲裁机构提出管辖权异议。如本案原告,因未能在起诉前识别仲裁条款的存在,导致起诉被驳回,浪费了诉讼成本和时间。

四、补充说明

本案裁定书同时确认了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的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项及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当事人在面临类似纠纷时,应首先确认合同是否包含仲裁条款,避免因程序问题影响实体权利的实现。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中,合同主体复杂、债权债务关系交叉,债权转让前更应审慎审查原合同的争议解决条款。若对法律适用存在疑问,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确保选择正确的争议解决路径。


作者:康志祥,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24)闽0582民初1779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