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挂靠施工引发的权利义务关系常因主体复杂而陷入争议。本文以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24)闽0583民初8310号判决书为例,聚焦“实际施工人能否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以及“保证金应由谁返还”两大核心争议,结合裁判要旨提供实务操作指引,帮助您厘清责任边界,高效维权。
一、案件事实与争议焦点
本案中,某丙公司将某产业园边坡支护工程发包给某乙公司,而谢某某挂靠某乙公司实际施工。谢某某依约通过案外人李某某扣转账5万元作为保证金至某乙公司员工余某某账户,某乙公司随后又将该5万元转付某丙公司。工程竣工后,某丙公司尚欠工程款13000元,而某乙公司未退还保证金。谢某某起诉要求某乙公司、某丙公司共同支付工程款及保证金。
争议焦点集中在:
- 工程款13000元应由发包人某丙公司还是被挂靠人某乙公司支付?
- 保证金5万元应由谁退还?发包人已退还某乙公司,谢某某能否直接向某乙公司主张?
二、法院认定与裁判理由
法院经审理查明,该工程“系由谢某某挂靠某乙公司承接该工程,工程施工方实际为谢某某”,且“某乙公司承认李某某扣代谢某某转账保证金5万元”。基于此,法院在“本院认为”部分明确:
“某丙公司尚欠谢某某工程款13000元未付的事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某乙公司欠谢某某工程保证金5万元,理应返还给谢某某。”
最终判决:
- 某丙公司支付谢某某工程款13000元;
- 某乙公司退还谢某某保证金5万元;
- 驳回谢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同时对“共同清偿”的请求予以否定——“谢某某请求某乙公司对某丙公司工程款13000元承担共同清偿,缺乏证据,本院不予支持。谢某某请求某丙公司对某乙公司欠谢某某工程保证金5万元承担共同清偿,缺乏证据,本院不予支持。”这体现了严格区分合同相对性原则与法定连带责任情形的裁判思路。
依据的法律条文包括《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七百九十一条、第八百零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第四十三条。
三、实务方法与操作步骤
针对同类挂靠施工纠纷,建议按以下步骤厘清责任、准备诉讼:
第一步:固定“实际施工人”身份证据
法院认定谢某某系实际施工人,依据是承包协议、转账流水、欠条以及证人证言。实际施工人应重点收集:
- 挂靠协议或内部承包合同;
- 施工过程资料(签证单、验收记录、结算文件);
- 付款凭证(尤其是通过他人账户转账的,需保留委托付款说明或证人证言)。
本案中,谢某某通过李某某扣转账,某乙公司当庭承认代付事实,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若对方否认,则需提供委托付款的书面授权或微信聊天记录等佐证。
第二步:区分工程款与保证金的不同责任主体
- 工程款:发包人某丙公司欠付工程款,依据司法解释第四十三条,实际施工人可起诉发包人,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直接承担责任。法院据此判令某丙公司支付13000元。
- 保证金:谢某某将保证金交给某乙公司,某乙公司再转付某丙公司。某丙公司已退还某乙公司,因此某乙公司应按照内部挂靠关系返还谢某某。法院支持了该主张。
操作提示:切勿将不同法律关系的款项混同主张。本案谢某某曾申请增加“某乙公司扣留工程款30000元及利息、退还挂靠费5635.6元”,法院以“属于另一法律关系”为由告知另行起诉。因此,起诉时应精准选择诉讼请求对应的被告。
第三步:注意“共同清偿”的举证门槛
谢某某要求某乙公司对工程款承担共同清偿、某丙公司对保证金承担共同清偿,均因“缺乏证据”被驳回。在合同相对性下,主张连带责任必须有明确约定或法定事由。否则,应分别向不同义务主体主张权利。
第四步:善用证人证言与自认规则
本案中,证人李某某扣出庭作证,某乙公司自认代付保证金,法院综合认定事实。对于关键款项流转,可申请证人出庭,或利用对方诉讼中的陈述作为自认证据。
四、延展与行动建议
建设工程挂靠纠纷中,实际施工人需特别关注三点:
- 及时主张权利: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有法定规则(司法解释第十七条),竣工验收满二年或约定返还期届满后应及时催讨。
- 明确诉讼对象:工程款应优先向发包人主张,但需查明发包人欠付金额;保证金则应向收取方主张,避免因被告不适格被驳回。
- 申请财产保全:若对方存在转移财产风险,可在起诉时申请保全,确保判决可执行。
本案判决同时提示了“执行通知”条款,若义务人未按期履行,申请人可及时申请强制执行,并申请采取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等措施。如果您正面临类似困扰,建议携带全部合同及付款凭证,咨询专业律师获取个性化诉讼策略。
作者:康志祥,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24)闽0583民初83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