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发布时间:2026-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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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管辖争议焦点实务解析

在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中,管辖权异议是高频争议点。本案中,上诉人某某公司以"未签订分包合同、不存在合同关系"为由,主张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但二审法院依据专属管辖规则驳回上诉。这一裁定不仅厘清了管辖权的认定逻辑,更为同类案件提供了可复用的应对路径。本文将结合判决书原文,深度解析争议焦点,并给出具体操作步骤。

一、争议焦点:合同关系是否存在,能否排除专属管辖?

上诉人某某公司提出:其从未与被上诉人达成建设工程分包合意,合同系被上诉人与案外人郑某签订,因此双方不存在分包合同关系,应适用"原告就被告"原则,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这一理由看似合理,但法院并未采纳。

二、法院裁判要旨:专属管辖优先于约定管辖

本案的核心法律问题在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是否属于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 法院在裁定中明确: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上诉人陈某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上诉人某某公司支付其施工的湄洲湾港肖厝港区鲤鱼尾作业区4号泊位过程及仓储项目中的主体模板(含二次结构等)分项项目的工程款234565元及其利息,故本案属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法院进一步援引《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因不动产工程位于泉州市泉港区,故原审法院具有管辖权。对于上诉人的"无合同关系"抗辩,法院认为:

上诉人某某公司主张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缺乏依据,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可见,只要起诉的案由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含分包),无论当事人之间是否有书面合同、合同是否有效、是否实际履行,均不影响专属管辖的适用。法院仅需从原告的诉讼请求和基础事实判断是否属于该案由即可。

三、具体方法与步骤:遇到同类管辖争议如何应对?

第一步:判断案件是否属于专属管辖范围

根据《民诉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包括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监理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等,均纳入此范围。如果起诉请求是支付工程款、结算工程款,则几乎必然被认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第二步:确认不动产所在地(工程所在地)

专属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本案中,工程位于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因此泉港区法院有管辖权。如果工程跨区域,则以主要工程所在地为准。当事人应收集《施工组织设计》《开工报告》《工程量清单》等证据,证明工程具体位置。

第三步: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管辖异议并准备上诉材料

被告若想挑战管辖,需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书面异议。本案上诉人提出异议被驳回后,又上诉至中院。但二审维持原裁定,因为上诉理由并未触及专属管辖的实质。在书写上诉状时,应重点论证本案到底属于何种案由,而非纠缠于合同是否签订、是否有效。

第四步:援引最高法司法解释和民诉法条文,形成逻辑闭环

建议在法律意见中完整呈现以下链条:

  1. 明确原告起诉的诉讼请求——是索要工程款;
  2. 对应案由——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3. 适用《民诉法解释》第二十八条——参照不动产纠纷;
  4. 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不动产专属管辖;
  5. 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工程所在地法院。

第五步:注意例外情形,避免误判

并非所有涉及建设工程的案件都专属管辖。例如,单纯租赁建筑设备、提供劳务、买卖建材等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此外,当事人之间约定了仲裁条款,且仲裁条款有效,则法院无管辖权。但本案中不存在仲裁协议,故专属管辖直接适用。

四、延展思考与行动建议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中,实际施工人常面临合同主体不清、层层转包等问题。本案明确了:即使没有直接合同关系,只要诉讼请求指向工程款,专属管辖规则依然先行适用。这有利于保护施工人,避免其远赴被告住所地起诉,降低维权成本。

如果你正面临类似管辖争议,或作为被告想突破专属管辖,建议先梳理起诉案由和原始合同资料,再决定是提出管辖异议还是直接应诉。建设工程法律实务复杂,具体操作需结合证据和地域规定,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


作者:康志祥,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25)闽05民辖终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