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发布时间:2026-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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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终本执行程序适用条件与后续救济路径解析

在合同纠纷中,即便拿到生效裁判文书,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往往陷入“执行难”僵局。本文围绕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案,剖析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考量因素,并为当事人提供后续维权的可行路径。

一、案件背景与执行困境

本案源于(2023)闽0504民初1998号民事调解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支付预付款及违约金、逾期还款损失等共计231196.64元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福建某某公司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法院立案后,依法采取了系列查控措施,但财产处置受阻:

“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杨某某名下址于宁化县中环中路150号信洲天骏8幢504室房产及址于晋江市紫帽镇霞茂村世茂紫帽山项目G2013-40地块2-1幢113号不动产,上述不动产为被执行人杨某某向金融机构借款所提供的抵押物,抵押权人目前尚未主张实现抵押权,本院暂未能对上述不动产进行变现处置”

同时,仅扣划到少量银行存款,且车辆虽被查封但未实际扣押。法院经全面调查后认定:

“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泉州市某某公司、杨某某、巫某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最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争议焦点:何种条件下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非免除被执行人的债务,而是法院在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因暂无可供执行财产而暂时结束执行程序的一种制度安排。其核心适用条件包括:

  1. 已采取法定执行措施:如网络查询、传统调查、查封、冻结、扣划等;
  2. 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发现的财产暂无法处置,如本案中抵押房产因抵押权人未主张而暂不能变现;
  3. 已对被执行人采取惩戒措施:本案中已对杨某某、巫某某限制高消费;
  4. 申请执行人同意或经法院合议:本案中申请执行人已知悉事实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

三、具体方法与步骤:面对“终本”,债权人如何应对?

第一步:审查执行程序是否合法完备

债权人应核查法院是否完成规定的财产调查动作,例如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网络资金等查询记录。本案中法院明确表述“经对被执行人泉州市某某公司、杨某某、巫某某的银行存款、国土、房产、证券、网络资金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若法院未穷尽调查手段,可提出执行异议。

第二步:持续关注发现新财产线索

“终本”不等于“终局”。裁定书明确提示: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或被执行人具备履行条件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债权人应定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工商信息、不动产登记变化,甚至通过社交媒体、商业合作等渠道发现其隐匿收入或财产转移线索。

第三步:主动推动财产处置

对于已有查封但暂难变现的财产,债权人可敦促抵押权人及时行使权利,或代位提起相关诉讼;对已冻结的银行账户、股权等,需关注到期续冻,防止财产转移。本案中抵押房产处置受阻,债权人可尝试向金融机构沟通,推动抵押权实现。

第四步:申请强化惩戒与联动措施

除限制高消费外,可以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出境,并请求法院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若发现被执行人恶意转移财产,可追究刑事责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第五步:追加被执行人或另寻责任主体

若发现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混同,或存在抽逃出资、未实缴出资等情形,可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本案中杨某某、巫某某作为自然人已被列为被执行人,但若涉及其他关联方,可另行搜集证据。

四、延展思考:终本后的救济与主动进攻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债权人切勿“躺平”。司法实践中,许多案件在终本后因新线索而恢复执行。同时,建议债权人委托专业律师申请律师调查令,深入查询被执行人对外债权、到期应收账款、支付宝/微信流水等隐蔽财产。若发现被执行人违反限制高消费令(如乘坐飞机、高铁、住星级酒店),可向法院举报要求处罚。

本案裁定书末尾明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但法律之门并未关闭。合同纠纷的债权人应当善用“终本”制度中的恢复执行机制,保持对案件的持续性关注,方能在漫漫执行路上实现债权回收。


作者:康志祥,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24)闽0504执恢425号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