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发布时间:2026-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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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口头装修合同欠款利息起算规则解析与实操指引

合同纠纷中,当事人常因口头约定未明确付款时间而陷入利息计算争议。本文以一则真实判例为样本,拆解法院对“未约定付款期限的逾期利息”如何认定,并给出实操步骤,帮助债权人有效主张权益。

一、案件事实与争议焦点

赖某某与张某某达成口头装饰装修合同,约定由赖某某包工包料完成张某某自建房一至五层吊顶,单价每平方米150元。施工完毕后,双方于2020年1月12日结算,确认总工程款82731元,张某某仅支付60000元,尚欠22731元。赖某某催讨无果后诉至法院,主张欠款及自起诉之日起按LPR计算的逾期利息。

本案核心争议焦点: 双方未约定剩余装修款的支付时间,逾期付款利息应从何时起算?按何种标准计算?

二、法院裁判要旨

法院经审理认为:

“赖某某依张某某指示完成了其自建房的吊顶工作,张某某亦接收了工作成果,双方之间成立装饰装修合同关系。张某某接收工作成果后,应支付相应的报酬。张某某仅支付部分装修款,构成违约。”

对于利息问题,法院明确:

“双方未约定剩余装修款的支付时间,亦未对逾期付款损失或损失的计算方法进行约定,赖某某主张自起诉之日(2024年10月14日)起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35%)计算逾期付款利息,符合法律规定。”

最终判决张某某支付22731元及自起诉之日按年利率3.35%计算的逾期利息。

三、实务操作指南:三步锁定利息请求

第一步:确定合同关系是否成立

即使未签书面合同,只要一方完成工作、对方接收成果,法院即认定事实合同关系成立。注意保留:施工过程照片、微信聊天记录、结算单、转账凭证等证据。

第二步:审查是否约定付款时间及违约金

  • 若有明确约定,按约定计算逾期利息或违约金。
  • 若未约定,则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五百一十一条,债权人可随时要求履行,但需给必要准备时间。本案中法院以“起诉之日”作为利息起算点,因为起诉行为本身构成催告。

第三步:主张利率标准

未约定逾期利率时,法院支持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LPR计算。本案适用起诉日LPR为3.35%。操作建议:起诉状中明确主张“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LPR计算”,可获全额支持。

四、延展与建议

本案判决还提醒:被告经公告传唤未到庭,法院可缺席判决。债权人无需因对方“失联”而放弃诉讼。另需注意,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逾期未申请将丧失强制执行权。

若您正面临类似装修款拖欠问题,建议及时固定结算凭证、催款记录,并咨询专业律师计算利息起算点,避免因程序疏漏造成损失。


作者:康志祥,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24)闽0524民初688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