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发布时间:2026-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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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合同外增量工程款结算:司法鉴定如何定分止争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发包方与承包方围绕“合同外增加工程量”的争议极为常见,也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本文结合一则真实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判决书,聚焦“合同外增加工程量的价款认定与支付”这一核心争议焦点,剖析法院如何通过司法鉴定锁定增量造价,并明确欠付利息起算规则,为施工企业主张权利提供可操作的法律路径。

一、争议焦点锁定:合同外增量工程款是否应予支付及以何为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因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产生的“合同外工程量”,是发承包双方最容易产生分歧的领域。发包方常以“未经我方签字确认”或“已包含在固定总价内”为由拒付增量款;承包方则主张实际完成且已投入使用,理应获得对价。本案中,原告福建某甲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与被告泉州市某某员会(以下简称“某某委会”)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合同价为固定单价1054437元,但施工中因增加水表井、延长管道总长度等,产生了合同外工程。双方对增量工程款数额各执一词,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定,案涉工程施工完毕并验收合格,且被告已实际投入使用。对于合同外增量工程造价,法院依法委托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最终采纳鉴定意见书确定的463609元作为结算依据。这一裁判规则表明:合同外增量工程款的认定,不以发包人书面签认为唯一条件,实际施工、竣工验收及使用行为可印证工程事实,司法鉴定意见书是确定造价的核心证据。

二、法院认定逻辑:从证据到鉴定,三层递进锁定增量款

本案判决书清晰呈现了法院认定合同外增量工程款的三层推理过程,每一步都有法可依、有据可查。

第一层:合同效力与结算前提——施工合同合法有效

判决书原文指出:“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某委会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原告具备施工资质,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均应自觉履行合同义务。”

方法要点:承包方主张增量款,首要前提是合同有效。施工企业应确保自身具备相应资质,并留存合同签订时双方意思表示真实的证据(如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合同文本等)。合同有效,结算请求才有法律基础。

第二层:增量事实的证明——工程联系单、签证单、设计变更通知单等构成证据链

判决书原文载明:“原告提供的工程联系单、工程现场签证单、设计变更通知书等证据能够综合证实经设计院、建设单位审核确定案涉工程存在增加工程量的事实,具体为增加水表井、延长管道总长度等。”

方法要点:施工企业在履约过程中,必须养成“留痕”习惯。凡是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务必形成书面文件,并争取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发包人审核签认。本案中,正是由于某甲公司提供了完整的工程联系单、签证单、设计变更通知书,法院才得以确认增量事实存在。具体步骤:

  1. 施工中遇到图纸外项目,立即签发工程联系单,载明变更原因、内容、工程量、单价依据。
  2. 要求发包人代表、监理工程师、设计单位签字盖章。
  3. 若发包人拒绝签认,可通过拍照、录像、微信记录等方式固定现场状态,并保留施工日志、材料采购记录等佐证。
  4. 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整理全部增量资料,形成结算书报送发包人。

第三层:造价数额的确定——司法鉴定意见书作为结算依据

判决书原文强调:“福建某乙公司作出卓润价鉴(2024)第12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是诉讼过程中本院依据原告的申请依法委托的鉴定机构审定的结果,该鉴定意见书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外工程量的工程造价鉴定结果即463609元应作为本案诉争工程款的结算依据。”

方法要点:在发承包双方对增量造价无法协商一致时,申请司法鉴定是解决争议的关键法律途径。注意,本案原告最初诉请为507114元,经鉴定核减为463609元,法院按鉴定结论判决。可见,鉴定意见具有较高的证明力,施工企业切勿“狮子大开口”,应基于事实合理主张,否则可能承担不必要的鉴定费差额。鉴定费承担方面,判决书明确:“被告应承担鉴定费9142元,原告负担858元”,即按支持比例分担。

三、利息与责任:欠付工程款利息起算时间点

当事人对合同外增量工程款的支付时间往往没有明确约定,此时如何计算欠款利息?本案判决书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认定:“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未交付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本案中,因双方未明确约定增量款付款时间,且工程已实际交付使用,但系争合同外增量的结算未在合同中明确周期,法院最终以起诉之日(2024年8月8日)作为利息起算点,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息。

实操建议:施工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务必对“设计变更及签证工程”的付款时间、利息计付标准作出明确约定。若无约定,则需注意在工程交付后及时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以将利息起算点提前至“提交结算文件之日”,避免拖延导致利息损失扩大。

四、本案启示与行动指南

本案判决传递了三个关键信号:

  • 发包人不得以“未签合同外书面确认”对抗已经实际施工并验收合格的工程事实;
  • 司法鉴定是解决造价争议的权威手段,但需配合完整的签证、变更、联系单等证据;
  • 欠付工程款的利息虽无约定,但法律提供了明确的法定标准,承包方可依法主张。

对于施工企业,若您正面临同类合同外增量工程款被拖欠的困境,建议按以下步骤行动:

  1. 盘点证据:收集全部工程联系单、签证单、设计变更通知单、竣工验收报告、结算审核书等书面文件,确保形成闭环证据链。
  2. 发函催告:向发包人发出书面催款函,列明增量项目、金额及付款期限,保留送达凭证。
  3. 提起诉讼:若催告无果,及时起诉,同时申请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以专业数据支撑诉求。
  4. 关注利息:在诉请中明确主张欠付工程款利息,并援引司法解释第二十六、二十七条,要求按LPR计息,最大化保护资金占用成本。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复杂专业,证据与时效均为关键。务必在诉讼时效内采取行动,并善用司法鉴定与法律解释,方能稳妥实现债权。

作者:康志祥,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24)闽0505民初382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