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发布时间:2026-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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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超期费用结算争议:建设工程分包纠纷举证责任解析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中,当双方对超期费用结算范围各执一词,法院如何穿透复杂的结算文件,认定真实的意思表示?本文以(2024)闽0502民初2377号判决书为样本,剖析超期费用争议的核心裁判规则,助你厘清结算边界。

一、争议焦点:超期费用结算是否已完毕

本案中,原告敬某某主张,其与被告某乙公司仅对合同期内的租赁费进行了结算,而对于2017年11月15日至2018年9月23日超期使用租赁物产生的费用,双方并未结算,故诉请某乙公司支付超期内、外架租赁费684万余元及附属楼梯塔吊外架管材租赁费等相关费用。被告某乙公司则辩称,双方已于2019年3月通过委托代理人对全部20项索赔进行了逐项核对确认,包括超期费用在内已全部结算完毕,不存在敬某某本案诉求的租赁费、人工费等。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梁某甲和赵某某按照敬某某于2018年2月7日列出的20项索赔项目清单逐项核对积压、超期的各项费用,并形成核对记录。该记录多处注明“材料单价根据敬某某与租赁站的合同单价计算”,该计价方案与《外架工程承包合同书》中约定的“超出使用工期某乙公司按照实际产生的钢管租赁费用进行补贴,其他费用由敬某某自理”是一致的,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故法院对敬某某主张按其自行委托鉴定意见认定金额不予采信。

二、司法审查的三个关键步骤

第一步:审查结算意向的真实意思表示

法院首先审查了2019年3月11日《敬上生与敬某某结算意向》的效力。该结算意向载明:“关于超期计算意向,双方根据事实计算各区域超期时间、超期积压材料,敬某某委托梁某甲、梁某乙全权代理敬某某与敬上生结算超期发生的费用,敬上生委托赵某某全权代理敬上生与敬某某结算超期发生的费用。”

法院认为,该结算意向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某乙公司对敬上生代表其公司签署上述结算意向没有异议,应认定合同有效。核心要点:结算意向构成了双方权利义务的基础,明确了超期费用的计算方式与授权代理关系。

第二步:审查结算过程的完整闭环

法院细致审查了2019年3月12日至13日的核对过程。判决书原文载明:

“2019年3月12日-13日,赵某某与梁某甲继续按照敬某某于2018年2月7日列出的20项索赔项目清单逐项核对积压、超期的各项费用,并形成核对记录。经赵某某、梁某甲双方核对……梁某甲与赵某某对上述核对记录逐条签字认可,并多次注明‘材料单价根据敬某某与租赁站的合同单价计算’。”

这一结算过程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闭环:从2018年2月7日敬某某列出的20项索赔清单,到逐项核对记录,再到双方代理人签字确认,层层递进。

第三步:审查单方委托鉴定的证明力

敬某某不服前期结算结果,于2023年11月14日诉讼外自行委托泉州某某公司进行鉴定。法院对此明确回应:

“敬某某主张按其委托的泉州某某公司作出的鉴定意见进行金额认定,依据不足,且不符合双方的约定,本院不予采信。”

核心启示:单方委托的鉴定意见除非符合法定条件,否则难以推翻双方此前已签字确认的结算文书的证明力。

三、判决结果的深层逻辑

法院最终认定20项索赔项目中第4-12项因材料积压、超期的损失共计369,517元,关于索赔项目14的住宅楼内架超期损失,法院则根据双方核对情况,参照外架超期量综合确定。

这个结果不仅体现了对双方真实意思的尊重,也揭示了正确做法——索赔费用不经过充分举证与双方核对确认,即便诉前再找鉴定机构出具意见,也难以得到法院采信。更深层次的教训在于,合同履行过程中保留权利主张及时限意识的重要性,诉讼时效的计算起点、中断事由及举证方式,直接决定当事人能否获得胜诉权。

四、实务建议与延展思考

本案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中的超期费用索赔提供了重要启示。具体建议如下:

  1. 结算意向签署后应及时跟进细化结算文件,避免就同一事项反复诉争;对争议事项,应在结算文件中明确标注保留意见,切忌简单签字确认。
  2. 单方委托鉴定并非万全之策,若确需启动鉴定程序,应优先考虑在诉讼中共同选定鉴定机构,或对单方委托的鉴定意见提前做好证据衔接准备。
  3. 诉讼请求的金额主张应契合合同约定与既有证据,而非单纯依赖事后单方评估。

作者:康志祥,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24)闽0502民初237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