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发布时间:2026-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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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纠纷中结算协议效力认定要点解析1

引言:停工两年,一纸“结算确认书”扭转局面

在建设工程领域,工程款结算往往是纠纷的“高发区”。尤其是在项目中途停工、双方矛盾激化的情况下,发包方拖延结算、拒付工程款的现象屡见不鲜。施工方面对的不仅是巨额资金被占用,更面临着优先受偿权可能“过期”的法律风险。

近日,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为施工企业如何处理“中途停工后的结算问题”提供了极具参考价值的样本。该案中,施工方与发包方在诉讼过程中达成《结算确认书》,最终法院不仅支持了工程款本金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还确认了在未竣工工程上的优先受偿权。本文将以该案为切入点,深度剖析结算协议的法律效力及其对施工企业维权的重要影响。

案情回顾:中途停工,结算迟迟未定

汤*建工(原告,以下简称“汤公司”)与**佳石化**(被告,以下简称“佳公司”)于2018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汤公司承建“石狮市佳*石化纺纤有限公司生活区”工程,签约合同价约1.348亿元,采用固定总价计价并下浮3%。

合同签订后,汤公司进场施工。然而,因佳公司资金链断裂,未能支付任何工程款,且存在设计变更、手续不全等情形,工程自2020年底起陷入停滞。2020年12月31日,双方及监理单位签订《中止合同协议书》,约定中止施工,但“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及费用由甲乙双方确认后,按总包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中止期间,不计算工程款逾期付款违约金及利息等费用”。

此后,双方迟迟未完成结算。2023年1月,汤公司诉至石狮市人民法院,要求佳公司支付工程款及违约金,并主张优先受偿权。诉讼过程中,双方于2023年5月11日达成《结算确认书》,确认案涉工程全部工程价款核定为含税人民币200万元,并明确付款起算日为协议生效日。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在诉讼中达成的结算协议系真实意思表示,佳公司未按约付款构成违约,应支付200万元工程款及按LPR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同时,因案涉工程虽未竣工但已交付发包人,且无质量问题异议,法院支持了汤公司在200万元范围内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核心法律问题:结算协议到底有什么效力?

1. 结算协议独立于施工合同,具有“确定数额”的终局效力

本案最关键的节点,是双方在诉讼中签署的《结算确认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当事人在诉讼前已经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达成协议,诉讼中一方当事人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这意味着,结算协议一经达成,即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其效力独立于原施工合同。 除非结算协议存在无效、可撤销情形(如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否则双方应当受该协议约束,不能事后反悔再要求重新审计、鉴定或按原合同条款主张不同金额。

本案中,汤公司与佳公司在诉讼中确认工程价款为200万元,法院直接以此为依据判决,未再启动造价鉴定程序,体现了司法对结算协议效力的充分尊重。

2. 结算协议可以“变更”原合同的付款条件与期限

佳*公司曾在答辩中称“双方未进行最终结算,不涉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利息”。但《结算确认书》第二款明确约定:“双方确认上述确认的工程价款的支付时间起算日为本合同生效日。”这实质上是双方合意变更了原《中止合同协议书》中的付款安排,确定了付款起算日。

在建设工程纠纷中,发包方常以“未结算”“未审计”为由拖延支付,而结算协议则能通过明确付款期限,打破这种僵局。施工方可以在结算协议中约定“自协议生效之日起X日内支付”,从而锁定违约金的起算时点。

3. 结算协议不影响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法定行使期限为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及司法解释)。该期限是除斥期间,不能中止、中断,一旦届满即丧失优先受偿权。

本案中,双方于2020年12月31日中止施工,但并未结算,付款期限一直未确定。直至2023年5月11日双方才在诉讼中达成《结算确认书》,明确了付款义务。法院认定,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应从结算确认之日起算,故汤*公司起诉主张优先受偿权并未超过法定期限。

这一裁判思路对施工企业意义重大:如果施工后长期未结算,优先受偿权期限可能尚未起算,切莫因“未到期”而怠于主张权利。

4. 未竣工工程同样可以享有优先受偿权

许多施工方担心中途停工、工程未验收就丧失优先受偿权。但《司法解释(一)》第三十九条明确:未竣工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其承建工程部分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工程虽未竣工验收,但2020年12月31日已移交给佳公司,至今未发现质量问题,且佳公司未提出质量抗辩,故法院支持了优先受偿权主张。

5. 诉讼中达成的结算协议,法院直接采信

实践中,大量结算协议在诉讼外达成,或在诉讼中调解、和解时形成。本案突出的一点是:诉讼中达成的《结算确认书》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并可以作为判决依据。 只要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损害第三人利益,法院通常会直接采纳。这也是施工方在诉讼中“化被动为主动”的重要策略。

律师深度解析:如何利用“结算协议”破解工程款难题

一、对施工方的实操建议

  1. 停工后第一时间固定已完工程量
    即使无法立即结算,也应通过监理或公证机构对已完工程量进行确认,保留签证单、进度款申请、现场照片、会议纪要等证据,为后续结算协议奠定基础。

  2. 谈判时明确“结算协议”的关键三要素

    • 金额明确:写明含税/不含税总价,避免“暂定”“以审计为准”等模糊表述。
    • 付款期限明确:约定“自协议生效之日起X日内支付”,并明确逾期违约金标准。
    • 优先受偿权明确:建议在协议中重申“承包方有权就未付工程款对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优先受偿”,虽不能延长法定期间,但可佐证双方对优先受偿的确认。
  3. 警惕“以审代结”“以财政评审代替结算”的陷阱
    一些发包方借口“政府审计”“内部审计”拒绝及时结算。施工方应主张:除非合同明确约定以审计结论为结算依据,否则审计报告不能对抗结算协议的效力。

  4. 在诉讼中积极促成结算协议,避免冗长的造价鉴定
    一旦进入鉴定程序,耗时耗力,且鉴定费高昂。若双方对金额有接近的预期,可考虑在诉讼中达成结算协议,由法院直接出具调解书或判决,快速回款。

二、对发包方的风险提示

  1. 结算协议一经签署,很难推翻。除非能证明存在欺诈、胁迫或重大误解,否则法院不会重新审查工程真实造价。
  2. 拖延结算不仅无法免除逾期付款责任,反而可能因结算协议重新起算付款期限,从而放大违约金风险。
  3. 若对结算金额有异议,应在协议中保留“不影响双方另行主张其他零星费用”的条款,避免被认定为放弃全部权利。

三、关于优先受偿权的关键节点

| 场景 | 起算点 | 风险提示 | |------|--------|----------| | 合同约定了付款期限 | 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之日 | 切勿错过18个月除斥期间 | | 未约定付款期限或约定不明 | 工程竣工、交付之日或提交结算文件之日 | 若长期未结算,优先受偿权可能尚未起算 | | 中途停工且已结算 | 结算协议确定的付款之日起算 | 本案典型情形 | | 诉讼中达成结算协议 | 协议生效之日 | 可在起诉后补充确认,仍可主张优先受偿 |

本案启示:一份结算协议,胜过十场官司

建筑施工企业的生存与发展,离不开资金周转。而工程款结算不及时,往往成为压垮企业的“最后一根稻草”。本案中,汤*公司通过一份在诉讼中达成的《结算确认书》,以200万元的确定性数额换来了法院的快速判决支持,将原本复杂的造价争议简化为单纯的付款纠纷,同时保住了优先受偿权。这种“以确定换效率”的维权思路,值得每一位工程人借鉴。

当然,并非所有案件都能如此顺利。若对结算协议效力存疑、优先受偿权已临期,或涉及实际施工人、挂靠等复杂关系,务必尽早咨询专业律师,制定个性化维权方案。


常见法律咨询问答(精选30组)

  1. 问:在石狮市,工程停工后双方私下签了结算协议,后来发包方反悔说结算金额太高,法院还会支持协议吗?
    答:只要结算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法院一般会直接按照协议金额认定,不会重新启动造价鉴定。

  2. 问:我们是泉州市德化县的施工企业,在晋江市承包了一个厂房项目,中途停工后发包方一直拖着一两年不结算,工程款优先受偿权还有吗?
    答:优先受偿权期限从“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18个月。如果双方一直未结算,付款期限未明确,期限可能尚未起算,但建议尽快通过结算协议或起诉确定付款日。

  3. 问:在诉讼中达成的结算协议,法院会怎么处理?
    答:如果结算协议内容清晰、双方签字盖章确认,法院可以将其作为认定工程价款的依据,直接判决发包方按协议付款。

  4. 问:我公司是惠安县的一家建筑公司,承包的项目未竣工验收但已经交付使用,能否主张优先受偿权?
    答:可以。未竣工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且已交付,承包人有权就未付工程款对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优先受偿。

  5. 问:结算协议里只写了总价200万,但没写付款时间,违约金怎么算?
    答:可以依据民法典关于履行期限不明确的规定,给予合理履行期限,或通过催告后起算。建议在结算协议中明确“自协议生效之日起X日内支付”,否则易生争议。

  6. 问:发包方以“需要上级审计”为由不认可结算协议,法院会支持吗?
    答:除非原施工合同明确约定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否则审计仅是内部行为,不能对抗双方已经达成的结算协议效力。

  7. 问:我们是永春县的小施工队,和发包方签了结算协议,但发包方只付了部分钱,剩下的还能要吗?
    答:可以。结算协议确定总债权后,未支付部分即为逾期债务,可起诉要求支付剩余款项及逾期利息。

  8. 问:优先受偿权的18个月期限过了,但双方又签了新的结算协议,能否重新起算?
    答:优先受偿权是法定权利,期限届满后权利消灭,不能通过协议重新赋予。但新结算协议可能形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具体情况需专业律师评估。

  9. 问:在泉州市鲤城区,固定总价合同下再签结算协议,是否还需要下浮?
    答:结算协议是对最终价款的重新确认,如果协议明确“全部工程价款核定为200万元”,则不再受原合同下浮条款影响。

  10. 问:发包方在结算协议中要求我方放弃优先受偿权,这样的条款有效吗?
    答:放弃优先受偿权可能损害建筑工人利益,司法实践倾向于认定无效。但若在结算中已获得其他充分保障,建议谨慎签署。

  11. 问:我们是分包单位,总包和发包方签了结算协议,但没有给我们分包人付款,我们能否直接起诉发包方?
    答:如果分包合同合法有效且发包方欠付总包工程款,分包人可在欠付范围内向发包方主张权利,但需注意建设工程司法解释对实际施工人代位权的规定。

  12. 问:结算协议签署后发现漏算了一些签证变更费用,还能再要吗?
    答:若结算协议中明确为“全部工程价款”并写明“双方无其他争议”,一般视为对既往债权债务的全面了结。除非漏算系欺诈、重大误解导致,否则难以再主张。

  13. 问:在安溪县,工程施工不到一半就停工,结算金额有争议,是否一定要申请造价鉴定?
    答:不一定。双方可以先协商签订结算协议,避免鉴定。只有无法达成一致时,才需要申请司法鉴定,但鉴定周期长、成本高。

  14. 问:结算协议签订后,发包方仍不付款,违约金标准如何确定?
    答:有约定的按约定,但过高可请求调整;没有约定的,可以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主张利息损失。

  15. 问:我公司是南安市的企业,发包方是石狮市的,签了结算协议还拖了半年不付,起诉应在哪里?
    答:可以到被告住所地(石狮市)或合同履行地(工程所在地)法院起诉。本案也就是在石狮市人民法院立案的。

  16. 问:双方在诉讼中签了结算协议,法院出具判决书后,还需要再申请执行吗?
    答:如果判决生效后对方仍不付款,需要向一审法院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17. 问:中止施工协议里写了“不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后来结算协议又改变了付款时间,还能主张违约金吗?
    答:可以。后订立的结算协议视为对原中止协议的变更,本案中法院就是从结算协议生效日开始支持LPR违约金的。

  18. 问:工程没有完工,质量是否合格由谁举证?
    答:发包方主张质量不合格,应当提供证据;若发包方未提异议且工程已交付使用,法院可认定质量合格。

  19. 问:发包方已破产清算,施工方的优先受偿权如何行使?
    答:应在法定期限内申报债权,并主张对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的优先受偿权,否则可能沦为普通债权。

  20. 问:在泉州泉港区的工地,双方签了结算确认书,但发包方拒绝盖章只签字,有效吗?
    答:如果签字人有代理权限或事后追认,协议有效。建议要求加盖公章以确保效力。

  21. 问:结算协议中的“含税价款”是否包含增值税,我们可以不再开发票?
    答:含税价款意味着发包方支付的总价中已包含税金,施工方应依法开具发票,这是附随义务,不能以已含税为由拒开发票。

  22. 问:实际施工人(包工头)能否主张优先受偿权?
    答:原则上只有与发包方有直接合同关系的承包人才能主张优先受偿权,实际施工人需通过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主张,存在争议,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23. 问:在丰泽区,双方签了结算协议后还能反悔要求重新审计吗?
    答:不能。结算协议具有约束力,法院对已经达成结算协议并申请造价鉴定的,一般不予准许。

  24. 问:优先受偿权是否覆盖工程款违约金和利息?
    答:不包括违约金和利息。优先受偿的范围仅限于工程价款本身,通常包括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费用。

  25. 问:我公司是洛江区的一家劳务公司,我们做的是清包工,能否以劳务部分主张优先受偿?
    答:如果劳务公司系与发包方直接签订施工合同,可以;若是经转包、违法分包,则需审查是否属于实际施工人及其能否代位主张。

  26. 问:中止施工期间,项目由发包方管理,发生损坏,谁负责?
    答:根据双方中止协议约定,移交后由发包方负责维护和管理,损坏风险由发包方承担,但若后续复工还需考虑责任划分。

  27. 问:结算协议中写“本协议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只盖章没签字是否生效?
    答:单位盖章通常足以表示意思真实,除非另有约定,一般认定生效。

  28. 问:在石狮市法院判决后,对方上诉到泉州中院,我们还能申请执行吗?
    答:一审判决未生效前不能申请执行,需等二审裁判生效。若对方上诉,应积极应诉。

  29. 问:工程价款结算协议与施工合同计价条款冲突,以哪个为准?
    答:以结算协议为准。结算协议是双方对最终价款的特别确认,属于合同变更,后成立的协议优先。

  30. 问:发包方恶意拖延结算,我方可否直接起诉要求支付“暂估工程款”?
    答:可以起诉,但法院需要经审理确定金额。若事实清楚、证据扎实,也可促成双方在诉讼中达成结算协议(如本案)快速解决。

  31. 问:中止施工后的损失(看管费、设备租赁费)能否在结算协议中一并要求?
    答:可以,只要双方同意纳入结算范围。如果协议中已注明“全部工程价款”,未列明的损失视为放弃,需要谨慎。

  32. 问:发包方以工程存在质量瑕疵为由拒绝按结算协议付款,法院会如何处理?
    答:如果发包方未能举证质量瑕疵,且结算协议已经明确金额,法院一般不会支持其拒付理由。若有质量问题,应另行反诉。

  33. 问:我公司在晋江市有项目,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期限临近,是先起诉还是先协商?
    答:优先受偿权是除斥期间,不可中断,建议尽快起诉并主张优先受偿权,协商过程不停止期间计算。

  34. 问:结算协议被法院撤销后,施工合同中的结算条款还能用吗?
    答:如果结算协议因欺诈被撤销,则自始无效,双方应回到原施工合同结算条款,按合同约定重新核算,必要时申请鉴定。

  35. 问:案涉工程已经拍卖,施工方还能主张优先受偿吗?
    答:如果在拍卖价款分配前主张并得到法院确认,可以参与分配;若拍卖已经终结,可能难以实现,应尽早行动。


康志祥,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 专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工程款催收、优先受偿权保护,为施工企业提供全程法律解决方案。若您遇到类似工程结算难题,欢迎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