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计价依据的确定往往直接决定工程款数额。当合同对定额标准约定不明,或双方对政策性调整条款理解分歧时,案件可能历经多次审理仍难定论。本文以(2024)闽05民终4985号民事裁定书为样本,剖析定额标准争议的裁判逻辑,并为企业提供应对此类纠纷的三个关键步骤。
一、争议焦点:定额标准如何影响工程造价认定
本案中,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对簿公堂。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提起上诉。二审阶段,双方争议的核心并非工程量或工程质量,而是工程结算书应适用哪一版本的定额标准。
某乙公司认为,某甲公司出具的工程结算书采用2017年版定额标准,与双方合同约定不符,因此结算书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某甲公司则主张,合同明确约定“工程施工期间若遇政策性调整,分清责任对未施工部分给予调整”,故应适用2017年版本。双方各执一词,导致二审法院无法直接认定工程造价。
二、判决书原文怎么说
二审法院在裁定书中明确指出:
某乙公司主张某甲公司出具的工程结算书采用的2017年版定额标准与双方合同的约定不符,其计算的工程造价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而某甲公司主张双方合同有约定“工程施工期间若遇政策性调整,分清责任对未施工部分给予调整”,本案应适用2017年版本。
因双方对适用哪种定额标准争议较大,而定额标准的确定会影响工程造价的认定。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本院将本案发回重审,以便查清案件事实。如需通过鉴定认定工程款项,责令承担举证的一方当事人申请。
最终,二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这一结果说明:定额标准属于基本事实认定的关键环节,若当事人不能证明合同约定的适用版本,法院将难以作出判决。
三、实务应对:三个步骤锁定有利的计价依据
对于施工企业或发包方而言,如何避免陷入类似争议?建议按以下步骤操作:
第一步:溯源合同条款,固定计价约定
- 重新调取施工合同、补充协议、招投标文件,逐条核对其中涉及“定额标准”“计价方式”“政策调整”的条款。
- 若合同明确写了“按2017版定额执行”,则直接援引;若仅写“政策性调整”,则需进一步收集施工期间主管部门发布的相关调价文件,证明该调整属于政策行为。
第二步:梳理往来函件与会议纪要,寻找双方合意
- 收集工程例会纪要、往来邮件、签证单、结算过程中双方签字确认的文件,寻找对方曾认可某版本定额的证据。
- 本案中,某甲公司若能提供施工期间双方按2017版定额进行中间计量或进度款支付的记录,将极大强化其主张。
第三步:及时提出造价鉴定申请,避免举证不能
- 当双方对定额标准争执不下,且无法通过现有书证直接认定时,申请司法鉴定是唯一出路。
- 注意二审裁定中“责令承担举证的一方当事人申请”这一表述。当事人应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交书面鉴定申请并预交鉴定费用,否则可能承担不利后果。
- 鉴定申请书中应明确请求鉴定机构对“采用2017版定额标准下工程造价”进行测算,同时对合同约定不明的条款作出解释性说明。
四、本案启示:发回重审不是终点,而是重新博弈的开始
本案发回重审后,原审法院将重新审查合同约定、政策文件及鉴定必要性。对某甲公司而言,重审阶段应重点补充两类证据:一是证明“政策性调整”客观存在的官方文件;二是证明双方在履约过程中已默示适用2017版定额的付款记录。对某乙公司而言,则需反向举证证明合同明确排除了2017版定额,或某甲公司的结算书存在漏算、错算。
值得提醒的是,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规则在此类纠纷中体现得尤为明显。定额版本之争表面上是技术标准问题,实质是证据链完整度问题。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务必明确约定“遇税费改革或定额标准更新时,按何种顺序调整”,切忌使用笼统表述。
如果您正面临类似合同纠纷,建议第一时间整理合同原文、结算文件、政策文件及双方往来记录,并咨询专业律师梳理证据体系。早一步明确争议核心,才能少一步发回重审的波折。
作者:康志祥,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24)闽05民终49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