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工程未验收合格"常常成为发包方拒付工程款的经典抗辩理由。然而,当双方已达成书面结算协议后,这一理由还能否成立?本文通过一份由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判决,深入剖析"结算文件效力"问题,帮助施工方掌握主张工程款的关键法律逻辑,也为发包方厘清支付义务的判断标准。
一、案件基本情况:已结算却被拒付
在本案中,原告卢某某与被告廖某某于2023年6月1日签订《外墙喷浆施工劳务合同》,约定由卢某某承接某医院项目的外墙喷射混凝土工程。合同约定工程单价为37元/㎡,付款方式为施工过程中按月进度支付完成工程量造价80%,"施工完付100%"。施工完成后,卢某某与廖某某于2024年4月7日进行了对账结算,廖某某出具了《外墙喷浆工程量结算》,确认剩余工程款72330元未支付。然而,当卢某某催讨该笔款项时,廖某某却以"项目尚未通过验收,不满足工程款支付条件"为由拒绝支付,双方遂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验收条件能否凌驾于结算协议之上?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廖某某以"项目未验收合格"作为拒付工程款的抗辩理由是否成立?
被告廖某某辩称,双方已确认按照验收合格工程量结算工程款。其依据是2023年10月9日卢某某与项目总包方进行了工程量初步计算,总包方出具的《11080086项目工程量草签单》中注明"以上为面积结算依据,最终验收合格为准,按合同约定结算",且该单据当日已通过微信发送给廖某某。廖某某据此认为,案涉工程尚不具备付款条件,卢某某的诉请不应得到支持。
然而,法院并未采纳这一抗辩理由。判决书中明确指出:
"廖某某辩称案涉工程尚不具备付款条件,但其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中《11080086项目工程量草签单》形成于2023年10月9日,且签单的主体并非卢某某,该单据中'以上为面积解散依据,最终验收合格为准,按合同约定结算'不能约束卢某某,廖某某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这一认定的关键在于:合同相对性原则。该草签单系案外人(总包方)出具的,并非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的合意。卢某某不是该单据的签署主体,因此其中关于"验收合格为准"的内容不能作为约束卢某某的合同条款。原被告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应以双方签订的《外墙喷浆施工劳务合同》为准,而该合同约定的结算条件为"施工完付100%"。
三、法院认定与法律逻辑
法院经审理后,对本案的事实和法律适用作出了系统认定。
关于合同义务的履行,判决书引用了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判决如下:廖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卢某某支付工程款72330元,并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自2024年4月7日起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
这一判决意味着,法院认定廖某某未按约支付工程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继续履行及赔偿利息损失的责任。其中第五百七十七条明确了违约责任的一般规定,第五百七十九条则确认了守约方有权请求支付金钱债务。
关于利息的计算依据,判决书指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本案中双方未约定欠付利息标准,法院因此采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作为计息标准,自结算之日(2024年4月7日)起算,完全符合司法解释的规定。
关于付款时间的确定,该解释第二十七条明确:
"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在本案中,双方已于2024年4月7日完成对账结算,廖某某当日出具了《外墙喷浆工程量结算》确认欠款金额,这意味着应付款时间已经被明确约定,即为结算当日。廖某某逾期未付,理应承担自该日起算的利息。
四、实务方法论:如何锁定结算成果?
从本案中可以提炼出具体的方法和步骤,帮助施工方在类似纠纷中保护自身权益:
第一步:重视书面结算文件的法律效力。 无论合同如何约定付款条件,结算协议或结算单都是确定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的最直接证据。在本案中,2024年4月7日的《外墙喷浆工程量结算》成为法院认定工程款金额和支付时间的核心依据。施工方应在施工完成后主动与发包方对账,争取以书面形式固定工程量和欠款金额。
第二步:警惕单方文件或第三方文件的约束力陷阱。 本案中廖某某援引的《工程量草签单》因签署主体并非卢某某,法院认定其不能约束对方。这说明,任何涉及工程量、验收标准、结算条件的文件,如果未经合同相对方签字或确认,在法律上难以产生约束力。施工方在签署任何文件时,应注意审查文件的相对方,避免被不具有约束力的文件牵制。
第三步:明确合同中的结算条款与付款条件。 双方签订的《外墙喷浆施工劳务合同》约定"施工完付100%",这一条款为卢某某的诉讼请求提供了最有力的合同依据。施工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尽可能将"施工完成"作为付款条件,避免将"整体工程验收合格"这种施工方无法控制的事项作为自己的收款前提。
第四步:依据司法解释,正确计算逾期付款利息。 在催款过程中,不仅要主张工程款本金,还应同步主张逾期利息。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利息自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起算;若未约定付款时间,则以工程实际交付之日、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或起诉之日作为应付款时间。施工方应注意保留工程交付、提交结算文件的证据,以便在诉讼中主张利息。
五、延展与思考:从个案到类案的启示
本案的判决结果,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实务处理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对施工方而言, 应认识到结算行为本身具有确定性法律效果。一旦发包方出具了结算文件,无论工程项目是否完成最终验收,结算协议原则上应当得到尊重。如果发包方在结算后又试图以其他理由推翻结算结果,施工方可以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和意思自治原则进行抗辩。
对发包方而言,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确实希望以"验收合格"作为付款前提,必须在双方合同中明确约定,而不能寄望于第三方文件或事后解释。同时,在有争议的情况下,拒不到庭应诉并不是明智的选择——本案中廖某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最终判决其承担全部付款责任及诉讼费用。积极的应诉和充分的举证,才能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从合同管理的角度, 无论是施工方还是发包方,都应当在整个合同履行过程中注重书面文件的规范管理。合同签订时的条款设计、施工过程中的签证与往来函件、完工后的结算确认,每一个环节都可能成为诉讼中的关键证据。
六、结语
建设工程领域中的结算纠纷并不罕见。始终记住:合同是契约精神的载体,结算是合同权利义务的确定性总结。 当双方已经完成了结算,就不应再被合同之外的单方预期所牵制。无论是施工方还是发包方,在签署任何文件时都应审慎,一旦签字确认,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如您正面临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或工程款催收难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全面梳理合同文件与往来凭证,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作者:康志祥,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24)闽0503民初85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