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承包人不仅要关注工程款本金能否收回,更要警惕“优先受偿权”这一法定保障可能因超期而丧失。本文结合一份真实判决,深度解析优先受偿权的十八个月行使期限,帮您避开“赢了官司却拿不到钱”的陷阱。
一、案情回顾:工程款拖欠六年,优先受偿权却被驳回
2014年至2015年间,某乙公司将其开发的外墙石材干挂工程发包给某甲公司施工。2018年6月21日,双方结算确认总工程款11156949.38元,已付1079万元,尚欠366949.38元,并约定“结算双方确认后30天内结清”。因某乙公司迟迟未付尾款,某甲公司于2024年7月起诉,要求支付欠款及利息,并主张就工程折价拍卖价款优先受偿。
法院最终判决支持工程款及利息,但驳回了优先受偿权请求。判决书明确指出:
“涉案工程款应在双方结算(2018年6月21日)确认后30天内结清,截至某甲公司提起本案诉讼,已经超过最长十八个月期限,对其主张优先受偿权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二、争议焦点:优先受偿权是否因超期而消灭?
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承包人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否超过了法定的十八个月行使期限?该期限起算点如何认定?超过后会产生什么法律后果?
三、法律分析:十八个月期限的起算与后果
1. 法律依据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
“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该期限为除斥期间,不存在中止、中断或延长。一旦超过,优先受偿权实体消灭。
2. 起算点认定
本案中,双方于2018年6月21日结算并约定30天内结清,因此应付工程价款之日为2018年7月21日。十八个月最迟行使期限至2020年1月21日止。某甲公司直至2024年7月才起诉,明显超期。
判决书原文强调:
“双方于2018年6月21日结算,并约定结算双方确认后30天内结清工程款。因此,某甲公司主张自2018年7月22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利息计算支持,但同一结算日期也成了优先受偿权起算的基准。
3. 超期后果
法院判决书明确驳回该项请求:
“关于优先受偿权的问题……截至某甲公司提起本案诉讼,已经超过最长十八个月期限,对其主张优先受偿权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这意味着,即便法院判决支付工程款,承包人只是普通债权人,无法就工程拍卖价款优先受偿。若发包人资不抵债,承包人将与其他债权人按比例分配,实际受偿率大幅降低。
四、实务建议:三步锁定优先受偿权
第一步:明确应付工程价款之日
优先受偿权起算点并非竣工日,而是“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约定付款日期的,按约定;未约定的,按《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七条确定。务必在合同、结算单中写明付款期限。
第二步:在十八个月内及时行权
发现发包人逾期付款,应在应付之日起十八个月内通过诉讼、仲裁或书面催告方式主张优先受偿权。切勿仅口头催讨,以免证据不足。
第三步:诉讼请求中明确列明优先受偿权
起诉时,务必在诉讼请求第二项明确主张“就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优先受偿”,并提交结算文件、催款记录等证据。若已超期,应评估是否有其他担保措施,如要求发包人提供抵押、保证等。
五、延伸思考与行动指引
本案还揭示了书面合同的必要性。双方未签订书面建设工程合同,但法院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认定合同成立,因为:
“案涉工程已经实际施工完成并交付使用,且双方也就工程价款达成一致协议,某乙公司应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这提醒我们:书面合同缺失不必然导致败诉,但会大幅增加举证难度。建议承包人始终签订书面合同,明确付款节点、结算程序、优先受偿权条款。
如果您正面临工程款催收困境,请立即核查结算日期与付款期限,评估优先受偿权是否仍在十八个月窗口期内。必要时尽早委托专业律师介入,通过诉讼保全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避免权利过期。
作者:康志祥,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24)闽0526民初32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