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中,工程款结算后仍被拖欠是施工班组面临的常见困境,核心价值在于掌握追索遗漏款项的证据规则与法律逻辑。本文结合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判例,解析法院如何运用聊天记录、结算单据及员工职务行为认定欠款事实,提供维权路径。
一、案件背景与争议焦点
本案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原告许某某与被告某甲公司签订《分项分部工程劳务作业责任书》,承包某花园项目粗装修作业。2020年11月11日,双方签署最终结算单据,确认工程款合计1230余万元。此后某甲公司支付完毕结算款项。但许某某主张,结算后双方又就未纳入结算的争议项(工伤赔偿、零星工程、卫生间圆角等)协商确定某甲公司另付10万元,某甲公司拒绝支付。
争议焦点:诉争10万元工程款是否确有结欠?
二、法院认定:结算后遗漏款项的证明路径
(一)结算单据无法涵盖全部债权
某甲公司辩称,双方已于2020年11月11日结算完毕并支付完毕,10万元未经确认。但法院审查发现:
《宝嘉誉峰许某某班组最终结算》包含主要合同范围内工程量、除合同外其他工程量、争议项及价格不明确项,三项合计工程价款为12300985.68元。其中争议项及价格不明确项主要为屋面大圆角、2#楼裙楼部分屋面大圆角、自拌混凝土人工费。
可见,该结算单据列明的争议项并未包含后来许某某主张的工伤赔偿、6号楼架空层砌砖调价、卫生间圆角等事项。结算单据的"终局性"不等于涵盖所有潜在债权。
(二)聊天记录构成欠款确认的完整证据链
法院重点采信了许某某与某甲公司工作人员章某某、罗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
章某某:“你直接拿张白纸手写以下就好了,你签上字,其余都结清,其余都反正弄清楚了,注明一下就好了,然后你签个字,然后罗总带过来。”
章某某:“是这两张单子需要老罗确认一下,不然之前的钱已经支付完了。”
章某某:“对的,老罗去年年底跟你们谈好的,还有10万。”
罗某某:“那这个确实还没算进去啊,这个事实有的,那就叫他说就好了。”
法院据此认定:10万元款项未包含在最终结算单据中;罗某某与许某某就争议款项协商确定按10万元结算;章某某对确认过程知情且未否认。
(三)员工职务行为约束公司
某甲公司确认罗某某、章某某系其公司员工,罗某某负责现场管理。法院查明:
结合某甲公司、许某某与案外人于2019年9月10日签订的《承诺书》确定有关工伤款项的赔付,某甲公司、许某某等人于2020年11月5日签订的《协议书》确定有关工程款支付问题,罗某某均系代表某甲公司在某甲公司一栏处签字;可知在案涉工程施工过程中,罗某某有权代表某甲公司对案涉工程有关工伤及工程款支付的事项进行确认。
罗某某此前多次代表公司签署重要文件,其与许某某协商确认10万元欠款的行为构成职务行为,某甲公司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四)公司否认但未否认的事实推定
法院对某甲公司的抗辩进行了逻辑推演:
若该款项不应支付,罗某某在最终结算已时隔一年多后与许某某协商确定款项的可能性不高。且章某某作为某甲公司的工作人员对于该10万元款项的确定过程明显是知悉的,若该款项不应支付,其在许某某的多次催讨过程却不曾否认而是以公司资金紧张等理由推托,显然不符合常理。
三、实务启示与操作步骤
第一步:保留完整沟通记录。 许某某通过微信与章某某、罗某某保持联系,包含催款、协商、确认的全过程,形成时间连续、内容完整的证据链。建议施工班组在结算后仍保留对方项目管理人员微信,所有沟通尽量文字化。
第二步:形成书面结算单据。 许某某手写10万元结算单据并拍照发送,单据上注明"其余款项已结清"等字样,虽然系单方制作,但结合聊天记录共同构成有力证据。
第三步:识别对方有权确认的人员。 罗某某系某甲公司驻场负责人,此前多次代表公司在《承诺书》《协议书》上签字。要确认对方人员是否有权确认债务,可参考其在项目中的一贯职务行为。
第四步:主张合同无效但折价补偿。 本案中,某甲公司将劳务再分包给无资质的许某某,合同依法无效。但法院援引《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工程验收合格的,可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即使合同无效,工程质量合格仍可主张工程款及利息。
四、延伸思考与行动建议
本案一审判决某甲公司支付10万元及利息,驳回许某某对其他被告的诉请。值得注意的是,法院认定:
江某某、章某某、罗某某虽向许某某支付了案涉工程款,但建设工程领域,通过总包方、现场管理人员等公司人员的账户支付工程款是普遍现象,许某某也无充足证据证明案涉工程系该三人挂靠某甲公司承包的工程。
施工班组维权时应优先锁定合同相对方(即签约公司),而非仅追索经办个人。同时,对总包单位主张权利需证明存在直接合同关系,否则难以突破合同相对性。
给施工班组的行动建议:
- 结算后如发现遗漏项,立即书面(含微信)向对方项目经理或现场负责人提出,保留对方回复记录。
- 协商确定金额后,要求对方出具书面确认或形成录音、聊天记录等可留存证据。
- 及时主张权利,注意诉讼时效。本判决利息自起诉之日起算,及早起诉可减少损失。
- 如对方以"内部审批""老板不知情"等理由拖延,可援引员工职务行为规则,坚持要求公司承担付款责任。
作者:康志祥,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24)闽0502民初286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