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发布时间:2026-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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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工程款未约定期限,利息维权费被驳的启示

在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中,很多人以为只要对方拖欠工程款,就可以理直气壮地主张“资金占用利息”和“维权费用”,但法院判决却往往让人意外。本文结合(2024)闽0582民初16186号判决书,聚焦“未约定还款期限时利息与维权费用是否支持”这一争议焦点,解析裁判规则,并提供可落地的操作步骤,帮助你在类似纠纷中少走弯路。


一、案件基本事实与裁判结果

(一)纠纷由来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翟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张某某为翟某某分包的晋江五里工业园项目6号、9号楼内墙刮腻子工程提供施工。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口头约定单价为每平方米7元。2022年11月3日,张某某完成施工退场,翟某某出具《晋江五里阳光城内墙批腻子结算单》,确认结欠张某某工资104000元。后翟某某陆续支付71000元,尚欠33000元。

判决书原文载明:

“2022年11月3日,翟某某出具《晋江五里阳光城内墙批腻子结算单》确认结欠张某某工资104000元。嗣后,翟某某还款71000元,尚欠33000元。”

(二)裁判结果

法院最终判决翟某某支付张某某报酬33000元,但驳回了张某某关于资金占用利息1910.05元及维权费用10000元的诉讼请求。

判决书原文明确指出:

“本院认为,翟某某拖欠张某某报酬33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偿付。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及维权费用负担,张某某请求翟某某支付2022年11月3日至2024年6月4日的资金占用利息1910.05元及维权费用10000元,理据不足,本院予以驳回。”


二、争议焦点:未约定还款期限,利息和维权费用为何被驳回?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工程款结算单未约定还款期限,债权人主张自完工之日起的资金占用利息,并要求对方承担维权费用,法院应否支持?

(一)利息部分:未催告,不能直接起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债务人未支付价款或报酬的,债权人可以请求其支付。但对于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债务,债权人不能当然从债务形成之日主张逾期利息,而应当先催告,给债务人一个合理履行期限。催告期满后仍未履行的,才产生迟延付款责任。

本案中,张某某虽持有结算单,但结算单未写还款期限。他直接从完工日(2022年11月3日)计算资金占用利息,却未提供任何催告证据。法院因此认为“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其利息主张理据不足。

(二)维权费用部分:合同未约定,缺乏依据

律师费、诉讼保全费等维权费用,能否要求对方承担,关键看合同是否明确约定,或法律是否明文规定。本案双方系口头约定,未签订书面合同,更未约定“违约方承担守约方维权费用”的条款。因此,张某某索要维权费用10000元没有合同依据,法院予以驳回。


三、实务方法与操作步骤

为了避免重蹈张某某的覆辙,建议你在处理工程款、货款等合同债务时,按以下四步操作:

第一步:签约阶段,将付款与违约责任“白纸黑字”固定

  • 必须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约定付款时间节点,比如“竣工验收合格后7日内付清”“结算单出具后15日内支付”;
  • 明确逾期利息计算标准,例如“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计算”;
  • 明确维权费用承担条款,写明“一方违约,应承担对方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差旅费等”。

第二步:结算阶段,细化结算单内容

如果确实没有书面合同,至少要在结算单或对账单上补足关键信息。一张合格的结算单,除了写清“欠付金额”,还应写明:

  • 应付款日期;
  • 逾期付款利息标准;
  • 债务人的身份证号、联系地址。

本案的结算单只确认了欠款金额,没有约定付款期限,导致利息起算无据。如果你拿到类似结算单,可以要求对方补充手写“以上款项限某年某月某日前付清”,并由对方签字确认。

第三步:催告阶段,留下“法定宽限期”证据

当合同或结算单没有约定还款期限时,债权人应当先催告。操作如下:

  • 制作《催告函》,写明欠款事实、金额、指定的还款期限(建议7至15日);
  • 通过EMS邮寄至对方身份证地址或合同约定地址,并在快递单上注明“催告函”;
  • 同步通过微信、短信发送催告内容,保留聊天记录备份;
  • 保存好快递签收记录、短信回执等证据。

催告期满后,对方仍未付款的,逾期利息便从催告期满次日起算。有了这一份证据,法院就能支持你的利息主张。

第四步:起诉阶段,合理确定诉讼请求

  • 利息起算日应写为“自催告期满次日起算”,而非“自完工之日起算”;
  • 维权费用只有在合同有明确约定或有其他法定依据时才能主张,否则不要贸然计入诉讼请求,以免增加不必要的诉讼费负担;
  • 注意诉讼时效,主张权利要及时,必要时通过催告函中断时效。

四、结尾延展:胜诉之后还要关注执行问题

本案判决书还特别提示了执行相关法律要点,值得每一位胜诉当事人留意: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也就是说,法院判决生效后,如果对方拒不付款,你一定要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届满后两年内申请强制执行,否则将面临执行时效风险。同时,若对方不履行,你可以申请法院将其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这能形成有效威慑。

合同纠纷中,“没约定”不等于“没办法”,但必须按法律规定的程序操作。学会催告、留痕、完善合同条款,才是保护自己权益的根本之道。如果你正面临工程款或货款拖欠问题,建议尽快咨询专业律师,获取针对性的诉讼策略和证据指导。


作者:康志祥,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24)闽0582民初1618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