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分包方委派的现场管理人员未经明确授权,擅自签署结算协议,该协议是否有效? 这是本案的核心争议。本文结合一则真实判例,梳理法院认定表见代理的关键要素,为施工企业和班组长提供可操作的证据留存与风险防范指南。
一、案件与争议焦点回顾
在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的(2024)闽0502民初3313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原告黄某某作为水电班组长,起诉要求被告福建某某公司(某乙公司)支付工程款。双方对工程量及欠款金额存在巨大分歧,核心在于:某乙公司项目现场人员刘某某、涂某某是否有权代表公司进行合同签订和工程量结算?
某乙公司抗辩称,刘某某、涂某某均非公司授权的代理人,二人擅自签署的文件对公司不产生效力。法院经审理认定,刘某某、涂某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某乙公司应当承担付款责任。
二、法院认定表见代理的裁判逻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本案法院从两个维度展开分析:
1. 是否存在代理权的外观
法院查明,黄某某自承包案涉水电工程后,从合同履行至退场前,某乙公司的对接人员始终是刘某某。黄某某被拉入项目工作群时,刘某某即在群内介绍了公司名称;黄某某多次在群内提出补签合同,刘某某均表示同意;最终《水电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书》系黄某某前往某乙公司福州办公地点与刘某某当面协商后签订,合同加盖了公司印章。此外,刘某某还曾代公司向黄某某支付工程款。
法院特别指出:“从外观表现来看,黄某某有理由相信刘某某有权代表某乙公司与其补充签订合同、办理工程量结算等。”刘某某作为现场管理人,在项目群内发布指令、协调工作、支付款项,这些行为形成了足以让相对人信赖的代理权外观。
2. 相对人是否善意且无过失
法院审查了黄某某的主观状态。黄某某通过刘某某进入项目群,群内有总包单位人员,刘某某还指派涂某某与黄某某核对工程量。涂某某系某乙公司指定的班组长、劳资专管员,每次核对后均在工程量表格上签字确认。黄某某基于上述信任和交易往来,完全有理由相信涂某某有权代表公司核对工程量。
对于某乙公司“公章系刘某某私刻”的辩解,法院发现其庭前会议时认可公章真实性,前后陈述矛盾,且未能提供充足证据,故不予采纳。
三、三步法识别表见代理风险
本案为施工行业提供了极具参考价值的实务指引。无论您是总包单位、分包单位还是实际施工人,遇到类似情形时,请按照以下步骤进行法律风险判断:
第一步:审查代理权外观的“痕迹”
重点关注行为人是否具备以下一项或多项特征:
- 在项目群聊中发布指令、介绍身份;
- 持有公司盖章的合同、授权委托书(哪怕事后称盗用);
- 曾代表公司支付款项或接收款项;
- 公司为其在分包合同中指定职务(如“劳资管理员”“现场负责人”);
- 长期固定对接同一项目。
行动建议:每次对接时,要求对方通过公司邮箱或工作微信发送信息;涉及重要承诺时,尽量要求对方加盖公章。
第二步:核验相对人的“善意无过失”
法律不保护“明知无代理权”或“应当发现却未发现”的相对人。您需要证明自己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
- 是否核实过对方的身份和权限?
- 是否曾向公司官方渠道求证?
- 公司是否存在放任或默认行为(如接收已签字的结算单但不否认)?
行动建议:在关键节点(如签订补充协议、确认大额工程量)通过微信文字明确询问“请确认您有权代表公司签署”,并保留答复记录。
第三步:固定证据链闭环
本案黄某某胜诉的关键在于完整保留了2019年以来的微信聊天记录、工程量确认表、付款凭证。证据之间形成闭环:
- 合同签订过程:从催促到盖章再到取得原件;
- 工程量核对过程:每月发送表格,对方签字后返回;
- 催款过程:在群内和私聊中多次主张权利。
行动建议:不要轻易删除聊天记录;同步备份至云端;对纸质文件拍照留存;每笔付款备注款项性质。
四、延伸与行动建议
本案判决还明确了两个重要规则:一是即使施工合同无效(违法分包),但工程验收合格的,承包人仍可参照合同约定主张工程款;二是发包人仅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担责,本案因存在多层分包,总包与发包人均不承担直接付款责任。
对于施工企业和班组长,建议在日常经营中做到:
- 签约前:核查分包单位的资质和授权文件,避免与身份不明的人员签署合同;
- 履约中:所有重要指令、结算、付款均保留书面记录,并让有权限的人员签字盖章;
- 产生争议后:第一时间咨询专业律师,评估表见代理是否成立,切勿盲目起诉或拖延。
建设工程纠纷专业性强,证据规则复杂。若您正面临类似困扰,不妨携带现有材料咨询专业律师,获取针对性解决方案。
作者:康志祥,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24)闽0502民初33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