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发布时间:2026-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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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属管辖为何优于约定管辖?

合同纠纷中,当事人常以双方存在“书面管辖约定”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但当纠纷性质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法律规定了不动产专属管辖规则。本文结合(2024)闽05民辖终595号裁定,解析管辖争议的核心逻辑,助您厘清诉讼程序中的关键路径。

一、争议焦点:约定管辖与专属管辖的效力位阶

本案中,上诉人某甲公司主张,其与被上诉人某乙公司之间系“周转材料租赁合同”关系,并已书面约定由上诉人所在地法院管辖,因此原审法院无管辖权。然而,原审法院及二审法院均认定本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

判决书原文引用: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案涉工程位于泉州台商投资区,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

该裁判要旨清晰表明:专属管辖具有强制性和排他性,当事人不得通过协议变更管辖法院。

二、具体方法与步骤:如何判断管辖异议是否成立?

步骤1:识别案件真实法律关系

不能仅凭合同名称或单一文书判断,而应依据原告诉请的基础事实。本案中,某乙公司起诉主张的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虽然涉及钢板桩租赁费用,但该费用属于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材料费用,整体上仍应纳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范畴。

步骤2:核查是否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范围

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包括施工、价款、质量、工期等争议。若当事人之间实际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内部承包、劳务分包等关系,也通常适用该规则。

步骤3:确认不动产所在地法院

案涉工程位于泉州台商投资区,该区域属于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辖区。因此,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步骤4:对于当事人之间实体关系是否属于管辖审查范围

某甲公司上诉称“被上诉人没有主张债的加入,原裁定编造法律关系”。对此,二审法院明确回应:

“至于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在本案中是何关系,应否承担责任,应待案件审理后方能认定,并非管辖权问题审查范围。”

这提示我们:管辖权异议阶段,法院仅审查管辖程序要件,不提前审理实体责任问题。

三、实务启示与延伸思考

(一)合同约定管辖并非万能

在建设工程领域,无论合同是否约定“由原告所在地”“被告所在地”或“仲裁”等条款,只要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均不得对抗不动产专属管辖。律师在起草合同时,应提前预判专属管辖对合同争议解决条款的影响,避免约定无效。

(二)如何利用专属管辖规则进行程序策略

  • 原告角度:可直接向工程所在地法院起诉,节省被告所在地可能带来的诉讼成本。
  • 被告角度:若认为案件并非建设工程纠纷,应在管辖权异议中重点论证法律关系性质,而非仅停留在合同文本表面。
  • 法院角度:应依职权审查是否属于专属管辖范围,不受当事人约定或自认的约束。

(三)本案裁定结果

二审法院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并援引《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该裁定再次强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专属管辖规则,也为同类案件提供了明确的程序指引。


作者:康志祥,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24)闽05民辖终59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