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合同无效并不意味着施工方“白干”,也不意味着付款义务可以当然免除。本文结合(2024)闽0504民初2938号判决书,聚焦“合同无效后工程款如何认定与支付”这一核心争议焦点,提炼裁判规则与举证方法,为施工企业和发包方提供实操指引。
一、案情与争议焦点
本案中,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签订《工程合同》,约定由某甲公司进行厂房环氧地坪施工。工程完工后双方签订《验收单》,确认工程总价243800元,已收款50000元,余款193800元。某乙公司辩称已通过转账给材料商及工人方式支付了部分款项,但某甲公司仅认可收到5万元。双方争议的核心焦点为:某乙公司尚欠工程款的具体数额是多少?
法院最终认定某乙公司已付工程款仅5万元,尚欠193800元,并因某甲公司无施工资质,合同无效,但判决某乙公司支付工程折价补偿款及相应利息。
二、法院认定:验收单的结算效力与举证责任的分配
1. 验收单是双方结算的直接凭证
法院在判决书中明确指出:
“某甲公司提供的验收单明确载明某甲公司已收款项50000元,余款193800元,某乙公司在该验收单上签字盖章,由此可见,双方均确认截至2019年5月27日,某乙公司已付工程款50000元。”
这一认定确立了核心规则:双方签字盖章的结算文件,是认定已付款项和欠付款项的最有力证据。 发包方若主张存在其他付款方式,必须提供充分证据,且该证据应当与结算文件相互印证。
2. 发包方主张“代付”款项,需证明委托关系
某乙公司辩称其向材料商蒋某某、工人肖某某成转账共计11万余元,系受某甲公司委托付款,但法院未采纳。判决书原文如下:
“从一般常理上看,若某乙公司在签订验收单前已根据某甲公司的指示向案外人支付款项,其应在验收单予以载明,但验收单上并未载明该内容,且某乙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受某甲公司委托向肖某某称及蒋某某支付案涉款项,该账户亦与合同约定的收款账户相互矛盾,故对某乙公司的该辩解不予采纳,应认定截至2019年5月27日,某乙公司已付工程款50000元。”
这里揭示了两个关键审查点:
- 结算文件是否载明:如果确有代付事实,签约时应当被写入结算凭证,否则不合常理。
- 收款账户是否与合同约定一致:合同明确约定了对公和对私收款账户,转给第三方的行为与约定账户不一致,发包方须证明该转账系施工方明确指示,且施工方认可。
3. 合同无效不影响施工方主张折价补偿
由于某甲公司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资质,法院依照相关司法解释认定合同无效。但判决书同时说明:
“案涉合同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某甲公司的劳力、材料投入客观上已不可能返还,且案涉工程已竣工验收,故某甲公司有权根据双方确定结算金额向某乙公司主张债权。”
据此,施工方虽不能依据无效合同的违约金条款索赔,但有权获得折价补偿款。发包方不能因合同无效而免于支付工程款。
三、实务操作步骤:如何应对工程款支付争议
第一步:核对结算文件与付款流水
无论是施工方还是发包方,首先应整理完整的结算凭证,包括验收单、结算书、对账单等。如本案中的《验收单》明确写出“已收款50000元,余款193800元”,这类文件是判断欠款数额的基准。
第二步:梳理每一笔付款的“对应关系”
发包方若主张已通过“代付”方式支付工程款,必须建立完整的证据链:
- 与施工方签订的委托付款书面指示;
- 转账凭证中注明用途为“代付某工程款”;
- 施工方事后追认的聊天记录、邮件等。
缺少上述证据,仅凭转账给第三方的流水,很难被法院采信。
第三步:注意合同无效后的利息计算规则
本案中,法院未支持施工方主张的月利率1.5%违约金,而是依据司法解释,调整为按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LPR计算利息。判决书指出:
“某甲公司主张的损失应调整为以186486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2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以193800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27日起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因此,施工方在主张逾期付款损失时,应遵循法定利率标准,避免过高主张导致诉讼费损失。
四、结尾延展:从个案看建工合同风险防控
本案虽为一宗标的额不足20万元的小型施工合同纠纷,却折射出建设工程领域常见痛点:无资质施工导致合同无效、结算不清、付款方式混乱。 对于施工企业,务必在签约前核实自身资质,签约时明确付款方式与收款账户,完工后及时办理结算并保留书面确认。对于发包方,若要向工人或材料商付款,必须取得施工方的书面委托,并在结算文件中统筹载明,否则极易陷入“重复付款”的被动局面。
如果你正在处理类似工程款纠纷,可对照上述步骤梳理证据,或咨询专业律师获取针对性方案。
作者:康志祥,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24)闽0504民初293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