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发布时间:2026-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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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合同无效后保证金返还条款效力的认定与实务应对

合同纠纷中,建设工程合同因资质缺失而无效时,其中约定的保证金返还条款是否有效?本文结合一份真实判决,为您拆解法律逻辑与实务应对策略。


一、争议焦点:合同无效,保证金条款还有效吗?

本案系一起典型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原告黄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签订《工程项目联合经营施工合同》,约定黄某某向张某某交纳甲供材料保证金50万元,“待工程结算及材料退料核销完成后无息退还”。后因工程停滞、结算未完成,张某某拒绝返还保证金。双方争议的核心在于:

合同无效时,保证金返还条款是否仍具有约束力?

张某某主张该条款属于“结算条款”,必须待结算及核销完成后才能退款。而法院最终认定该条款属于“担保条款”,因主合同无效而随之无效,张某某应返还保证金。


二、判决原文:法院如何层层论证?

1. 合同性质认定:名为联营,实为转包

法院首先穿透合同名称,认定法律关系实质:

“黄某某与张某某签订的《工程项目联合经营施工合同》虽然名为联合经营施工合同,但根据该合同内容,该合同实为张某某将案涉工程项目转包给黄某某,本案案由应确定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2. 合同效力认定:无资质则无效

因黄某某不具备相应施工资质,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认定:

“黄某某并没有相应的资质,双方签订的《工程项目联合经营施工合同》应认定为无效。”

3. 条款性质认定:是“担保”而非“结算”

这是全案的关键。法院明确区分了担保条款与结算条款:

“《工程项目联合经营施工合同》约定的‘黄某某向张某某交纳甲供材料保证金50万元,待工程结算及材料退料核销完成后无息退还’实为担保条款,而非结算条款。”

4. 无效后果处理:财产应予返还

基于条款无效,法院直接适用《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在《工程项目联合经营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况下,该合同约定的‘黄某某向张某某交纳甲供材料保证金50万元,待工程结算及材料退料核销完成后无息退还’亦属无效……张某某应返还黄某某支付的保证金50万元。”

5. 利息损失:双方均有过错,各自承担

虽然支持返还本金,但因黄某某自身无资质签订合同,法院驳回利息请求:

“因《工程项目联合经营施工合同》无效,且黄某某没有相应的资质而与张某某签订该合同亦存在相应的过错,利息损失应由黄某某自行承担。”

最终判决:张某某十日內返还保证金50万元,驳回黄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三、实务启示:遇到此类合同纠纷怎么办?

第一步:审查合同效力,优先判断是否有资质

施工合同纠纷中,先看承包人是否具备相应资质。无资质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一般直接认定无效。不要被“联合经营”“内部承包”等名称蒙蔽。

第二步:区分条款性质,不轻信“结算后付款”表述

合同中的保证金、押金条款究竟是担保还是结算?判断标准:是否与工程价款支付、结算直接挂钩。若仅为担保材料退核销,应为担保条款,从属于主合同。

第三步:主合同无效,担保条款随之无效

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合同无效后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不要等到“工程结算完成”,立即主张返还。

第四步:注意自身过错,降低利息等损失预期

因无资质签订合同,法院可能认定双方均有过错,不支持资金占用利息。提前评估风险,避免过高诉请。


四、延展:合同无效后,其他条款如何处置?

实务中,合同无效不代表所有约定一律作废。以下条款通常独立有效,继续适用:

  • 争议解决条款(如仲裁协议、管辖约定)
  • 质量保修条款(在特定情形下)
  • 安全责任条款(部分有效)

建议施工主体在签约前,务必核实资质要求,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纠纷发生后,及时保留合同、转账凭证、工程进度文件等证据,依法主张权利。


作者:康志祥,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24)闽0583民初1191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