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中,合同效力与付款责任主体往往成为案件核心争议。本文以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2024)闽0581民初4385号判决书为样本,深入剖析“违法分包情形下,实际施工人能否突破合同相对性向总承包单位主张工程款”这一关键问题,并提炼实务维权路径,为同类纠纷提供参考。
一、案件基本事实与争议焦点
2021年,江西某某公司中标某污水处理厂排放管道工程,后将其中挖掘项目转分包给无资质的自然人章某某。2023年1月15日,项目负责人陈某某与章某某结算,确认工程款合计191915元,已付20000元,尚欠171915元。章某某催讨无果后,将某某公司与陈某某诉至法院,要求共同支付欠款及利息。
核心争议焦点: 在建设工程违法分包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实际施工人章某某是否有权要求总承包单位某某公司承担付款责任?
二、法院裁判要旨与法律分析
(一)分包合同因违法而无效
法院认定:“陈某某将其承包某某公司的案涉工程再转分包给章某某。因陈某某、章某某均不具备相应施工资质,陈某某与章某某之间的分包合同属于违法分包,应认定为无效合同。”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及《建工司法解释(一)》第一条,无资质主体之间的分包合同当然无效。
(二)无效合同下实际施工人仍可主张工程款
合同无效并非“白干”。法院指出:“章某某作为实际施工人,已将工程物化到建设工程中,章某某有权按与陈某某的约定获得工程价款。”根据《建工司法解释(一)》第六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本案工程已竣工并投入使用,故章某某的劳务付出应获得对价。
(三)合同相对性原则阻断向总包单位追索
这是本案最关键的裁判规则。法院明确援引“合同相对性原则”,指出“章某某有权要求陈某某支付尚未支付的工程款171915元”,同时强调“根据相关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多层转包和违法分包的实际施工人不能请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因此,章某某请求某某公司支付工程款,缺乏依据,对此本院不予采纳。”
(四)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陈某某于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章某某工程款171915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2024年6月5日起按LPR计算);驳回章某某对某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实际施工人维权具体步骤
依据本案裁判逻辑,当您遭遇类似纠纷时,可参照以下路径操作:
第一步:固定结算凭证。 务必取得由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签字确认的结算单、对账单,本案中章某某凭《(机械)结算单》锁定了欠款金额191915元。
第二步:全面收集付款线索。 包括银行转账记录、微信催款聊天记录、现场催款录音等。章某某提交的银行明细显示2021年10月14日有项目部财务转账20000元,证明对方曾部分履行债务。
第三步:确定适格被告。 起诉前应分析合同关系链条:若您仅与个人转包人对接,原则上只能起诉该个人;除非有证据证明总包单位与您直接建立合同关系或存在表见代理,否则不宜将总包单位列为共同被告,避免被驳回部分诉请、额外承担诉讼费。
第四步:主张利息损失。 即使合同无效,仍可主张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法院在本案中按起诉之日起LPR计算利息,支持了章某某的该项请求。
第五步:关注执行保障。 若判决生效后对方拒不履行,应及时申请强制执行,并利用法院执行通知条款要求报告财产、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
四、延伸思考与行动建议
本案折射出建设工程领域转包、违法分包泛滥的现实困境。对实际施工人而言,最关键的教训是:切勿轻信口头承诺,务必在施工前审查转包人资质,并将合同主体、结算方式、付款条件书面化。 若总包单位违法分包,实际施工人虽不能直接向其追索,但可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规定,通过劳动监察、住建部门投诉等行政渠道寻求救济。
对于总承包企业,本案亦敲响警钟:违法分包不仅导致管理失控,还可能因实际施工人诉讼而陷入声誉与合规风险。合法分包、严格审查资质才是根本之策。
若您正面临建设工程款项拖欠问题,建议携带结算单、合同、付款记录等材料,咨询专业律师,精准确定追责对象,制定诉讼策略。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及时行动才能守住血汗钱。
作者:康志祥,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24)闽0581民初43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