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中,合同无效并不等于实际施工人权益归零,但诉讼对象的选择直接决定胜诉与否。本文结合 (2024) 闽0581民初4201号判决书,解析违法分包下实际施工人追索工程款的核心争议焦点:无权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主张权利,而应向违法分包人主张。
一、争议焦点:实际施工人能否越过合同相对方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
本案中,原告章某某诉请被告某某公司(中标承包人)与陈某某(转分包人)共同支付工程款。某某公司抗辩称其与章某某不存在合同关系,且已向陈某某付清款项。法院最终仅判令陈某某支付工程款,驳回对某某公司的诉请,其裁判逻辑对同类案件具有直接参考价值。
二、律师实操拆解:三步锁定责任主体
第一步:识别法律关系性质,确认案由归属
法院查明:“章某某与陈某某之间……陈某某将其承包某某公司中标的上述建设施工工程中的挖掘项目转分包给章某某。” 因此,章某某与陈某某之间形成工程分包合同关系,而非与某某公司直接成立劳务合同。
实操建议:实际施工人首先应梳理合同签订主体、结算对象、付款往来等证据,明确与谁形成合意。若仅与个人或转包人结算,则不能仅凭“工程项目属于某公司”而要求该公司担责。
第二步:审查合同效力,但确认工程款请求权基础
法院明确:“因陈某某、章某某均不具备相应施工资质,陈某某与章某某之间的分包合同属于违法分包,应认定为无效合同。”但紧接着指出:“章某某按与陈某某的约定进场施工履行合同义务,因案涉工程已经竣工并投入使用,章某某作为实际施工人,已将工程物化到建设工程中,章某某有权按与陈某某的约定获得工程价款。”
实操建议:即使合同无效,只要实际施工、工程质量合格,仍可参照合同约定主张工程款。但应注意固定“工程已竣工/投入使用”的证据,如竣工验收报告、使用现场照片等。
第三步:严守合同相对性,不得向发包人及总包方“连坐”
法院判决关键段落如下:“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章某某有权要求陈某某支付尚未支付的工程款20500元”;“根据相关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多层转包和违法分包的实际施工人不能请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因此,章某某请求某某公司支付工程款,缺乏依据,对此本院不予采纳。”
实操建议:实际施工人起诉时,不要盲目将发包人或总包人列为共同被告。除非能证明发包人/总包人“欠付”其直接合同方工程款,且符合特定司法解释例外情形,否则应集中火力向直接合同相对方(转包人)主张。本案中法院明确否定了某某公司的责任,正是因为某某公司并非发包人,且不存在欠付情形。
三、另辟蹊径:诉讼时效抗辩为何未获支持?
某某公司主张章某某诉请超过三年诉讼时效。法院认为:“因章某某与陈某某这方就案涉工程进行结算的尚欠工程款并未约定支付期限,经章某某催讨未果后而诉至本院要求解决,现某某公司主张本案章某某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缺乏依据。” 该认定提示:未约定期限的债务,债权人可随时主张,时效自催告后起算。
四、延展与行动建议
本案例给实际施工人三点启示:
- 签约时要求转包人出具加盖总包单位公章或项目章的文件,甚至可尝试让总包单位出具连带责任承诺;
- 结算时明确约定付款期限,避免因不定期债务引发时效争议;
- 起诉时精准选择被告,将资源集中于直接合同相对方,避免因错误被告而诉讼费负担比例失衡(本案中章某某被驳回部分诉讼请求,自行承担45元受理费)。
如果您的纠纷属于类似情形,建议携带结算单、转账记录、微信催款记录等证据,咨询专业建设工程律师作出个案判断。
作者:康志祥,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24)闽0581民初42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