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发布时间:2026-09-02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工程款纠纷 #合同违约 #合同条款 #工程施工管理

泉州工程款逾期利息起算与计付的司法认定及实务启示

——以(2024)闽0504民初1651号民事判决书为样本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工程款利息的起算时点与计付标准,往往成为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最尖锐的矛盾焦点。当工程早已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却因结算僵局导致工程款长期悬而未决,承包人主张的逾期利息能否获得法院支持?本文以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2024)闽0504民初1651号民事判决书为样本,深度解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逾期付款利息的司法认定规则,为施工企业维护合法权益提供可操作的实务指引。

一、案件背景:竣工验收五年后,工程款仍未结清

2018年2月,福建某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与福建某某学校(以下简称“某某学校”)签订《新校区运动场项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某某公司承建案涉运动场项目,签约合同价为22314038元。2019年1月17日,案涉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然而,截至2024年1月,某某学校仅支付工程款17143144.5元,尚欠工程款3096697.5元。某某公司诉至法院,主张某某学校支付欠付工程款及逾期利息,并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利息。

该案的核心争议焦点之一在于:某某学校是否应当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及利息的起算时点和计付标准应如何认定?

二、争议焦点解析:逾期付款利息的司法认定路径

(一)结算未完成,付款期限如何认定?

本案中,双方均确认案涉工程未完成结算,但各执一词:某某公司主张按合同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天内应支付至合同价款的90%;某某学校则辩称因某某公司拒不提供结算资料、拒不配合结算导致无法确定应付工程款数额,进而主张不存在逾期付款。

法院在判决中对此进行了分步认定:

第一步:明确合同约定的付款节点。 判决书指出:“案涉合同约定,‘案涉竣工验收合格后15天内支付至合同价款的90%’”。某某学校对于某某公司主张其应于竣工完成后支付合同价款90%的余款为1979019.8元不持异议,并于2019年1月24日予以支付。法院据此认定,某某学校并未违反该节点约定。

第二步:区分“结算价款”与“合同价款”的支付时间。 判决书载明:“案涉合同约定,‘工程完成结算,并审核批准后一个月内,除预留3%保修金外,付清结算价款(含工程实物工程量变化引起的增减工程款)工程保修期满后一个月内结清全部工程款’”。由于双方未结算,剩余工程款的支付时间约定并不明确。

第三步:结合在案证据确定合理的付款时间。 法院指出:“本案根据泉州某某公司于2023年1月19日出具《工程计算书》,认定案涉工程的总价款为20239842元,结合该《工程计算书》出具的时间已在案涉工程竣工验收2年后等事实,本案认定某某学校应于2023年1月19日支付至工程结算价款的99%即20037443.58元”。

(二)利息计付标准:LPR的1.5倍能否获支持?

某某公司主张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利息,理由是某某学校长期拖欠工程款,具有明显恶意。然而,法院对此未予支持,判决书明确:

“由于双方没有约定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某某公司主张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利息,缺乏依据,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的规定计算利息。”

这一认定明确传递出司法信号:在合同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情况下,承包人主张上浮利率缺乏法律依据,法院将严格按照司法解释规定,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作为计息标准。

(三)质保金利息:约定不计息的司法尊重

案涉合同约定“质量保证金不计利息”,某某公司主张质保金部分的利息能否获得支持?法院在判决中明确指出:

“工程竣工验收满5年后,发包人按工程结算造价的1%退还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不计利息,故工程结算价款的1%即202398.42元应于工程竣工验收满5年,工程保修期满后一个月内(即2024年2月16日前)支付,那么,根据该约定某某学校应以202398.42元为基数,自某某公司主张2024年2月20日起支付逾期利息。”

由此可见,对于质保金部分,法院尊重双方“不计利息”的约定,但若逾期支付质保金本身,则仍须承担逾期付款的利息责任。

三、实务启示:施工企业应对结算僵局的三大策略

本案对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具有重要的镜鉴意义。结合判决要旨,建议施工企业采取以下策略:

策略一:及时主张权利,避免结算僵局长期化

本案中,案涉工程于2019年1月17日竣工,但直至2024年才进入诉讼程序,历时五年之久。虽然法院最终认定某某学校应支付欠付工程款并承担逾期利息,但某某公司主张的2019年2月20日起算利息的请求未获支持,原因在于法院认为此前某某学校已按约支付至合同价款的90%,并未违反合同约定。

操作步骤:

  1. 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发包人提交完整的竣工结算文件,并保留送达凭证;
  2. 若发包人拖延审核,应书面催告并限定合理期限;
  3. 若发包人单方委托第三方造价咨询,应评估其结论的合理性,必要时及时申请司法鉴定。

策略二: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标准

本案中,某某公司主张LPR的1.5倍计息未获支持,根本原因在于合同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只有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才能按照约定处理。

操作步骤:

  1. 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应在专用条款中明确约定逾期付款的利息计算标准;
  2. 建议约定为“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并明确起算时间;
  3. 若合同已签订但未约定,可通过补充协议或会议纪要的方式予以完善。

策略三:善用举证责任规则,推动结算进程

判决书在认定工程价款时指出:

“某某学校认为不能以该《工程计算书》作为结算的依据,但也未提供相反的证据予以反驳,或在本案中提出对案涉工程款进行评估鉴定的申请,应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这一认定体现了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在建设工程结算纠纷中的关键作用。在结算僵局中,谁负有推进结算的义务,谁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风险。

操作步骤:

  1. 承包人应保存好已提交结算资料、催告结算的书面函件及邮寄凭证;
  2. 若发包人以未结算为由拖延付款,承包人可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
  3. 关注诉讼时效,确保在法定期间内主张权利。

四、裁判要旨归纳

本案判决书在逾期付款利息问题上确立了以下裁判规则:

规则一:合同明确约定的付款节点,应当严格遵照履行。 合同约定竣工验收合格后15天内支付至合同价款的90%,发包人在此期限内支付的,不构成逾期。

规则二:结算未完成导致付款期限不明确的,以工程造价审定之日作为应付款时间。 法院以发包人单方委托的造价咨询机构出具《工程计算书》之日作为认定应付工程款的时点。

规则三:合同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息。 承包人主张上浮利率的,必须有明确的合同依据。

规则四:质量保证金约定不计息的,在约定期间内不予计息;但逾期退还的,仍须承担逾期利息。

五、结语:以专业应对复杂,以证据守护权益

建设工程结算纠纷的复杂性,决定了承包人必须审慎对待合同的每一个条款,高度重视证据的收集与保全。本案的裁判思路表明,司法实践对于逾期付款利息的认定,既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也注重公平合理地分配风险责任。对于施工企业而言,最好的风险防控,是在合同签订时就明确约定付款节点、利息标准和违约责任;最有力的维权武器,是完整、规范的履约证据链。

当结算僵局已然形成,及时寻求专业法律帮助,准确适用司法解释规则,方能在诉讼中占据主动,实现合法权益的最大化。


作者:康志祥,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24)闽0504民初165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