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发布时间:2026-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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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为何由工程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管辖,为何由工程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

合同纠纷中,当事人常因管辖法院之争拖延诉讼进程。本文结合(2024)闽0526民初3923号裁定书,解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专属管辖规则,助您快速识别有效管辖法院,避免程序空转。

一、案情回顾:管辖权异议之争

原告赖某某与被告某甲公司(某丙公司)、某乙公司(某丁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某丙公司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主张本案本质为“债的纠纷”,应适用“原告就被告”原则,由被告住所地建瓯市人民法院管辖。法院最终驳回其异议,裁定德化县法院享有管辖权。

二、争议焦点:合同纠纷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否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某丙公司认为,原告仅主张工程款支付,属于给付之债,应依一般合同纠纷管辖规则。但法院明确否定了这一观点。

三、裁判要旨与法律依据

法院在裁定书中指出:“本案原告诉讼请求是关于安居工程中的1#-4#及地下室水电、消防安装的工程价款支付,故本案案由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引起的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的管辖原则进行管辖,即由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这一认定的关键在于司法解释明确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纳入“不动产纠纷”范畴,无论诉讼请求是工程款还是质量争议,均适用专属管辖。法院进一步阐释:“本案中,工程位于德化县,因此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某丙公司主张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的建瓯市人民法院受理,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四、实务启示:三步锁定管辖法院

  1. 先定性:核对合同名称及实际内容,若涉及建设工程施工(含分包、转包、安装等),立即定性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 后定位:查找工程施工所在地,而非被告住所地或合同签订地。若工程跨区域,以主要工程所在地为准。
  3. 再应对:若对方提出管辖权异议,可援引《民诉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进行抗辩,并提交施工合同、开工报告等证据证明工程实际位置。

五、风险提示与行动建议

管辖错误可能导致已进行的诉讼程序全部推倒重来。作为原告,起诉前务必核实工程所在地;作为被告,若认为受诉法院无管辖权,应在答辩期内提出异议,否则视为应诉管辖。本案中,某丙公司不仅异议失败,还需承担100元受理费,拖延了诉讼进程。


作者:康志祥,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24)闽0526民初392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