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固定总价合同项下因工程签证引发的价款争议频发。本文以一则近期判例为核心,解析法院如何认定签证变更效力、分配举证责任及调整违约金,为施工企业及发包方提供实操指引。
一、焦点提炼:签证增加款项,甲方能否以“未经审计”或“未办报批”拒付?
本案争议核心在于:某乙公司主张的中标后工程量修正增加款50890元及施工签证增加款485346元是否应获支持。城某某政府抗辩称:工程量核对结果未经双方确认不产生效力;签证增项超合同总价10%,未经主管部门核准、审计审核,不应支付。
二、裁判逻辑拆解:法院为何支持施工方?
1. 逾期未答复视为认可,代理行为约束发包人
针对50890元工程量修正款,法院援引专用条款第1.13条指出:固定总价合同允许在28天内提出核对申请,某乙公司已依约向发包人委托的编制单位某丙公司提出申请,且该公司已作出反馈确认。
判决原文:“某丙公司作为城某某政府的代理人,有权进行核对并将核对结果纳入工程量结算。至于某丙公司是否将上述材料提交给城某某政府,双方是否另行编制《建设项目中标后工程量清单核对确认表》,系程序上的瑕疵,不影响某乙公司依据《工程预算书》请求城某某政府支付中标后工程量修正增加的50890元。”
操作要点:施工方应在合同约定的异议期内,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或其委托的中介机构提交工程量核对申请,并留存签收凭证。若中介机构已作出反馈,即便内部传递程序缺失,也不影响结算效力。
2. 签证事实经鉴定确认,报批义务不归施工方
针对485346元签证增项款,法院明确指出:
判决原文:“该变更报批手续应由城某某政府申请办理,本案中未办理项目变更手续的责任应当由城某某政府承担,城某某政府以此为由抗辩不支付工程价款于法无据。”
此外,法院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对签证造价出具鉴定意见,双方无异议,故予以采信。鉴定费12965元由发包方承担。
操作要点: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单必须载明工程量、施工内容及双方签字。若发包方以内部审批未完成为由拖延,施工方应及时启动司法鉴定程序固定造价。
3. 违约金计算基数:应以签约合同价而非实际结算价
关于反诉,法院认定工期延误属实,但未采纳发包方按“实际工程价款”计算违约金的主张:
判决原文:“根据合同约定,违约金的计算应以合同价款为基数即1289131元,故逾期竣工违约金为128913元。”
操作要点:合同约定“合同价款的10%”时,需注意“合同价款”是否明确指向签约价。若约定不明,法院倾向认定以签约固定总价为基数,而非包含签证变更后的总价。
三、案件延伸与行动指引
1. 对施工方的启示
- 及时提出工程量核对申请,28天法定期间勿错过;
- 签证单务必书面化、即时化,避免口头变更;
- 面对“未审计”抗辩,可主张申请司法鉴定确定造价。
2. 对发包方的启示
- 变更报批义务属于内部管理程序,不能对抗合同相对方;
- 结算条款中“审计后支付”并非无条件拒付理由;
- 工期延误索赔需在诉讼中提供实际损失证据,以避免违约金被调整风险。
3. 法律依据速查
- 《民法典》第509条(全面履行)、第585条(违约金调整);
- 《建工司法解释一》第26条(利息计付标准)、第27条(应付工程款之日认定)。
实践中,施工合同纠纷的核心在于证据管理与程序合规。建议各方在签约、履约、变更、结算全周期中,均应保留完整的书面记录及签收凭证,方能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作者:康志祥,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24)闽0524民初31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