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发布时间:2026-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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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未开票能否阻却违约金?工程款纠纷判决解析

开头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先开票还是先付款” 始终是争议高发地带。一方以对方未开具发票为由拒付工程款或抗辩违约责任,另一方则坚持付款是合同义务、开票是附随义务。这种拉锯战不仅拖延回款周期,还可能导致违约金请求被法院部分否决。本文结合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2024)闽0581民初3204号判决书,深度剖析“未足额开具发票对违约金请求的影响”,为施工企业及合同管理者提供可落地的风险防控步骤。

一、案情回顾:工程款拖欠引发的连环争议

2022年8月24日,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签订《透水混凝土采购合同》,约定某乙公司将某项目发包给某甲公司施工,合同暂定总价225000元,结算按实际面积计算。合同同时约定:工程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支付100%工程款;若逾期支付,每日按应支付总额的0.05%支付违约金;诉讼费用和胜诉方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某甲公司完成施工后,双方于2024年1月8日结算确认工程总价231493元。但某乙公司仅支付175000元,尚欠56493元。某甲公司起诉要求支付剩余工程款、违约金(按总额231493元每日0.05%计算)及律师费,并要求股东杨某某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某乙公司支付工程款56493元及按LPR计算的逾期利息、律师费3500元,但驳回了按合同约定0.05%计算违约金的请求,也驳回了对杨某某的连带责任诉请。这一结果值得深思。

二、争议焦点:未开具发票能否成为拒绝支付违约金的正当事由?

本案最核心的争议焦点在于:承包商未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导致承包商丧失主张违约金的权利?

某甲公司主张按合同约定每日0.05%计算违约金,某乙公司未到庭抗辩。法院却主动审查了发票开具情况,并据此调整了违约责任的计算方式。

判决书原文明确写道:

“虽合同约定某乙公司未按约定逾期支付工程款的,每逾期一日向某甲公司支付应支付总额的0.05%的违约金,但合同又约定某乙公司支付款项前某甲公司亦应开13%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某乙公司,而某甲公司至今仅开具案涉工程款1000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某乙公司,因此对某甲公司的该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这段论述揭示了一个重要裁判逻辑:合同约定付款前需先开票,则开票义务构成付款的先履行义务。若债权人未完成开票义务,则债务人可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或先履行抗辩,从而不承担迟延付款的违约责任。但法院并未彻底豁免付款义务,而是将违约金调整为法定孳息(LPR利息),使债权人不因未开票而丧失全部利息补偿,也不因对方违约而获得过高收益。

三、法院裁判观点的深层解读

1. 开票义务与付款义务的牵连关系

合同明确约定“支付款项前某乙方应开13%专票给某甲方”,这表明双方将开具发票作为付款的前提条件。法院对该约定的尊重,体现了合同自由与诚实信用原则。施工方未按约开票,反而要求对方承担逾期违约金,有违公平。

2. 违约金的惩罚性被否定,但法定孳息仍受保护

法院没有支持合同约定的0.05%日违约金(年化约18.25%),而是从起诉之日按LPR(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目前约3.45%)计算利息。这相当于将“惩罚性违约金”降格为“补偿性资金占用费”,既避免了对未开票方的过度保护,又防止了债务人不当得利。

3. 合同相对性阻断股东连带责任

对于原告要求股东杨某某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请,法院回应:

“根据合同相对性,本案案涉合同相对方系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因此某甲公司请求杨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于法无据。”

这再次强调:除非存在法人人格否认(如财产混同、抽逃出资等)且有充分证据,否则不能仅因股东持股比例高而要求其个人担责

四、实务启示:如何避免“已完工却拿不到违约金”的窘境?

结合本案,建议施工企业在合同履行中采取以下五个步骤:

  1. 合同签订时明确开票与付款的先后顺序:若自身无法先开票,务必在合同中删除“先开票后付款”的表述,或改为“收到发票后X日内付款,但未开发票不影响付款期限起算”等中性条款。
  2. 按结算进度同步开具发票:不要等到全部工程款结清后再补票。本案中某甲公司仅开票10万元,而结算金额23万余元,导致落人口实。可采取“分次开票、分次付款”的方式,每次收款前就对应金额开票。
  3. 若已发生未开票事实,及时补救:在起诉前将剩余发票全部补开完毕,并保留快递签收记录、电子发票送达记录,以证明已完成开票义务。
  4. 违约金设计应区分“迟延付款违约金”与“逾期利息”:对付款方而言,约定“未开票可暂停付款”是一项有效抗辩;对收款方而言,建议增加“无论是否开票,付款期限不因此顺延”的明确条款,以对冲此类风险。
  5. 股东连带责任的举证方向:如需追究股东个人责任,应从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混同入手,收集财务混同、人格混同的证据,而非仅靠股权比例推定。

五、延展与主动行动

本案判决展现了法院在合同自由与实质公平之间的平衡:未开票不等于无需付款,但可能失去高额违约金;已开票方若遇恶意拖欠,则不仅能索要工程款,还能主张约定的逾期违约金及律师费。 对于正处于工程款催收困境的企业,建议先自查自身开票情况,再决定诉讼策略。若因对方拖欠导致无法继续开票,可通过公证送达、书面催告函等方式固定对方拒收或未付款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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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康志祥,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24)闽0581民初320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