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志祥律师
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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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泉州康志祥律师,福建永时所合同纠纷专项团队首席律师,14年专注合同纠纷,只办合同案件,专解企业/个人合同争议与风险防控,精于建设工程、买卖、租赁等合同纠纷。
合同解除后,守约方能否主张可得利益损失?——以买卖合同纠纷为例
在合同纠纷实务中,合同解除后的损害赔偿范围是争议高发点。很多当事人误以为合同解除就等于“算了”,只能要回已付款项,却忽视了“可得利益损失”这一重要赔偿项目。本文以一则典型的买卖合同纠纷为例,分析守约方在解除合同后如何主张可得利益损失,以及法院支持的裁判规则。
案情简介
A公司(买方)与B公司(卖方)签订《设备买卖合同》,约定B公司于2023年6月30日前交付一套定制设备,A公司支付定金30万元。合同同时约定,若B公司逾期交货超过30日,A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B公司赔偿全部损失。
后B公司因自身产能不足,直至2023年8月15日仍未交付设备。A公司遂于8月20日发出解除通知,并要求B公司返还定金(双倍返还)、赔偿其因设备未到位而被迫停产造成的利润损失(经审计为52万元)。B公司认为,A公司解除合同后,双方恢复原状即可,自己只需返还定金,不应对“虚无缥缈”的利润损失负责。
法律问题聚焦
本案的核心争议是:合同因一方违约而解除后,守约方能否在要求返还款项的同时,主张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即可得利益损失)?
法律依据与裁判规则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而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据此,合同解除并不免除违约方的赔偿责任,守约方仍然可以主张违约损害赔偿。关于赔偿范围,《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明确:“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也就是说,可得利益损失属于法定赔偿范围。具体到本案,若B公司按期交付设备,A公司即可利用该设备投入生产并获得利润。因B公司逾期不交货导致A公司停产,该利润损失即属于“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B公司应当赔偿,但须受“可预见性规则”限制。
司法实践中的裁判要点
法院在支持可得利益损失时,通常审查以下三点:
- 确定性:守约方需证明损失是实际发生的或必然发生的,而非主观臆测。例如本案中,A公司提供了与下游客户的供货合同、停产期间水电记录、财务报表等,证明其确实因无设备无法开工。
- 可预见性: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是否预见到该损失。若A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已告知B公司设备将用于为某大型项目紧急供货,则B公司对停产损失有预见;若未告知,法院可能酌情调低赔偿额。
- 减损义务:守约方需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A公司在B公司逾期后,是否及时寻找替代设备?若怠于减损,扩大的部分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结果
本案中,法院经审理认为:B公司构成根本违约,A公司解除合同合法有效。B公司除双倍返还定金外,还应赔偿A公司可得利益损失。但考虑到A公司在B公司逾期后未积极寻找替代设备,存在一定减损义务未履行,故酌定B公司赔偿A公司可得利益损失35万元,而不是审计的52万元。
实务建议
- 签约时明确违约金或损失计算方式:在合同中对“预期利润”“停产损失”等约定明确的计算标准,如“每逾期一日,按合同总价款的0.5%赔偿”,或“因违约导致对方停产,按日赔偿实际利润损失”,可大大减轻举证难度。
- 解除通知务必书面并留痕:建议通过EMS、公证送达或电子邮箱发送解除通知,明确解除事由和索赔金额。
- 及时止损是法定义务:守约方不能“躺平”放任损失扩大,否则法院会以“减损义务”为由扣减赔偿数额。
- 证据链要完整:保留合同、付款凭证、沟通记录、停产损失审计报告、与第三方的合同等,形成证据闭环。
合同纠纷的复杂性往往超出当事人想象,尤其是可得利益损失的主张,涉及法律解释、证据规则和法官自由裁量。如果您正面临类似的合同解除争议,建议尽快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以免因程序或证据失误而无法获得应有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