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发布时间:2026-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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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案由认定看合同纠纷管辖策略

在合同纠纷案件中,当事人往往将全部精力投入实体争议,却忽视了案由定性对诉讼走向的深远影响。本文以一份新鲜出炉的管辖权异议裁定书为切入点,剖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承揽合同的核心区别,揭示案由认定如何直接决定管辖法院,并为当事人提供可操作的诉讼策略指引——选对案由,就是赢得先机。

一、争议焦点:供货加安装,究竟属于何种合同?

本案中,原告防火设备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建设工程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就防火卷帘门的供货及安装产生纠纷。原告诉请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主张工程款125353.2元及利息,而法院经审查后认为,案涉标的物的供货及附随安装义务不属于建设工程,原被告之间应为承揽合同关系

这个认定看似简单,实则直接颠覆了案件的管辖基础。法院在裁定书中明确指出:

“案涉标的物为溪乾安置房地下室无机特级防火卷帘门(双轨双帘垂卷)、防火封板包及溪乾安置房店面门帘、电机的供货及附随安装义务,不属于建设工程。案涉合同是原告根据被告的要求交付工作成果,被告支付报酬,原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为承揽合同关系,而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故本案案由应为承揽合同纠纷。”

二、定性关键:三步区分建设工程与承揽合同

实务中,区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承揽合同,可遵循以下三个步骤:

第一步:看标的物是否属于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包括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等,而如本案中的防火卷帘门、电机等工业产品,属于可独立移动的设备设施,不属于建设工程的范畴。

第二步:看合同内容是“建”还是“作”。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核心是土木构筑、基础设施施工;承揽合同的核心是按定作人要求完成工作成果交付,如加工、定作、修理、复制等。本案中,原告的“供货及附随安装义务”本质上是定制加安装,属于典型的承揽。

第三步:看履约主体资质要求。 建设工程施工通常要求承包人具备相应建筑资质,而承揽合同的承揽人无需建筑资质。二者的资质要求差异,也是法院定性的重要参考。

三、管辖之变:意思自治原则的胜利

定性为承揽合同后,法院进一步审查双方签订的《防火卷帘门报价》中的管辖条款。裁定书原文指出:

“双方签订的《防火卷帘门报价》约定由乙方所在地即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管辖,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本着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原告住所地在泉州台商投资区,本案应由泉州市惠安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原定案由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规则,由工程所在地(泉州市丰泽区)法院管辖。改定性为承揽合同后,专属管辖不再适用,转而尊重当事人协议管辖。两步判定,管辖法院从丰泽区法院变为惠安县法院。

四、实战启示:从本案看当事人的利益博弈

  1. 对原告而言:本案中原告在丰泽区起诉,大概率是希望依托工程所在地的便利进行诉讼。但因其未在起诉前审查合同中的管辖条款(约定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导致案件被移送至惠安县法院——恰巧原告住所地也在泉州台商投资区,归惠安县法院管辖。这个结果实际上对原告有利,但过程波折,耗时耗力。

  2. 对被告而言:被告代理人(我方律所)成功通过案由异议改变了管辖法院,为被告争取了程序利益。这提醒我们,管辖是诉讼的第一道防线,善用案由定性之辩,可以改变整个诉讼的战略格局。

  3. 对企业和个人而言:签订合同时务必仔细审查并明确约定管辖条款,明确合同性质。一旦发生纠纷,应第一时间咨询专业律师,评估案由定性的合理区间,避免在错误的法院浪费时间和金钱。

五、专业建议

如果您正面临合同纠纷,建议您:

  • 梳理合同文本及往来文件,尤其关注合同名称、标的物描述、付款方式等关键条款;
  • 对照区分标准进行初步定性,判断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还是承揽合同;
  • 审查合同中的管辖约定,确认是否有效,评估是选择在原告所在地、被告所在地还是合同履行地起诉;
  • 重视管辖权异议程序,在答辩期内及时提出,切莫被动应诉。

选择正确的案由和管辖法院,有时比选择胜诉的理由更为重要。


作者:康志祥,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21)闽0503民初134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