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发布时间:2026-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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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防火卷帘门纠纷定性承揽合同管辖约定有效

在合同纠纷案件中,当事人首先面临的两个基础性问题:本案属于什么类型的合同纠纷?案件应该由哪个法院管辖? 这两个问题表面上看似程序性问题,实则直接影响诉讼策略、举证责任分配,甚至决定案件的最终走向。本文将以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21)闽0503民初13418号民事裁定书为切入点,深入剖析承揽合同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区分标准,以及约定管辖条款的效力认定问题,帮助当事人和经营者厘清疑难法律实务。

一、基本案情回顾

泉州正泰防火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泰公司,住所地为泉州台商投资区)与福建省南安市第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安六建公司,住所地为南安市洪濑镇)之间,因溪乾安置房项目产生合同纠纷。

正泰公司主张,南安六建公司承包了位于泉州市丰泽区工业区旁的溪乾安置房施工工程,并将该工程的防火卷帘门、防火封板、卷帘门片、防盗电机、遥控装置的供货及安装交由正泰公司承揽。正泰公司依约完成交付与安装,工程已竣工并交付使用。经结算,南安六建公司应付工程款合计195353.2元,已支付7万元,尚欠125353.2元。

正泰公司向南安六建公司多次催讨未果,遂向案涉工程所在地的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南安六建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及利息。

二、法院裁定结果及理由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

  1. 案涉标的物为地下室无机特级防火卷帘门(双轨双帘垂卷)、防火封板包及店面门帘、电机的供货及附随安装义务,不属于建设工程。
  2. 案涉合同是正泰公司根据南安六建公司的要求交付工作成果,南安六建公司支付报酬,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为承揽合同关系,而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故本案案由应为承揽合同纠纷
  3. 双方签订的《防火卷帘门报价》中明确约定**“由乙方所在地即正泰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管辖”**,该约定未违反法律规定,应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正泰公司住所地泉州台商投资区,依法属于泉州市惠安县人民法院管辖区域。

最终,丰泽区人民法院裁定:本案移送泉州市惠安县人民法院管辖。

三、法律焦点分析

(一)承揽合同纠纷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如何区分?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之一,在于案涉合同性质如何认定。在司法实践中,承揽合同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界限有时并不清晰,但两者在法律适用上存在重大差异: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承揽合同的一种特殊形式,但其标的物通常为不动产工程,包括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等,且对承包人资质有严格法定要求,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工程价款结算规则也更为复杂。
  • 一般承揽合同则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常见类型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其标的物多为动产或非主体性附属设施的加工、安装。

在本案中,防火卷帘门、防火封板、电机等物件的供货及附带安装,不涉及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属于典型的定作及安装行为。法院据此认定案涉合同为承揽合同,并进而将案由确定为承揽合同纠纷,准确界定了法律关系的性质。

实务启示: 对于企业经营者而言,在签订合同时,不能仅凭合同名称或施工地点判断合同性质。如果合同内容偏重于设备/货品的生产供应+辅助性安装,即使安装在建筑物内,也大概率被认定为承揽合同。反之,如果涉及房屋主体、地基基础、承重结构或市政基础设施等内容的施工,则更可能被认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二)“乙方所在地法院管辖”条款是否有效?

本案的第二大争议焦点是管辖条款的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本案中,《防火卷帘门报价》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条款明确约定“由乙方所在地即正泰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管辖”,该约定指向明确、具体,具有唯一性和确定性。且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并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因此不适用不动产所在地专属管辖规则,当事人对管辖法院的约定合法有效。

正泰公司住所地为泉州台商投资区,按照行政区域划分,该区域内的民商事案件由惠安县人民法院集中管辖。因此,丰泽区人民法院在立案后发现本院无管辖权时,依法将案件移送至惠安县人民法院,符合法律规定。

实务启示: 合同中约定“某方所在地法院管辖”是常见做法,但书写不当时很容易产生争议。例如,仅写“由起诉方所在地法院管辖”、或“由守约方所在地法院管辖”,都可能因当事人身份不明确或条件不确定而被认定无效。建议在合同中明确表述为**“因本合同引起的一切争议,由乙方(写明全称及住所地)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以规避后续管辖权争议。

(三)本案移送管辖是否会影响已启动的诉讼程序?

不少当事人担心案件被移送后,前期的诉讼保全申请、证据保全等是否全部作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当事人不能上诉。

本案裁定载明:“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这意味着正泰公司、南安六建公司均须接受移送裁定,受移送的惠安县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继续审理,不得再行移送。对于当事人而言,案件移送虽然可能引起诉讼周期的轻微延长,但前期提交的起诉状、证据材料通常随卷宗一并移送,无需重新立案。但由于管辖变更可能导致开庭时间延迟,当事人应及时跟进案件进展。

四、当事人关注的核心痛点与风险提示

1. 合同性质认定的风险

  • 资质要求方面: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要求承包人具备相应建筑企业资质,合同无效可能面临工程款结算按折价补偿规则处理的复杂局面;而承揽合同对承揽人资质没有强制要求,合同效力通常不受影响。
  • 举证重心不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更注重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签证单、结算书等;承揽合同纠纷则更关注送货单、对账单、签收单、验收单等供货凭证及安装完成证明。
  • 诉讼时效与利息起算: 本案中正泰公司主张自2018年12月30日起计算利息,可见款项早已逾期。催收过程中书面函件、微信聊天记录、邮件等能证明催讨事实的证据至关重要,直接决定利息能否起算以及诉讼时效是否中断。

2. 管辖约定的风险

  • 如果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管辖但表述不明确,例如“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但合同未载明签订地,人民法院可能认定该约定无效,进而按照法定管辖规则(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法院。
  • 如果约定违反级别管辖或专属管辖,该条款同样无效。例如涉及不动产纠纷,当事人不能通过约定管辖排除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的专属管辖权。
  • 本案中,正泰公司作为乙方,利用“乙方所在地法院管辖”这一条款,在发生纠纷时能够在本地区法院起诉,极大节约了异地诉讼产生的差旅成本和时间成本,属于对己方有利的条款设计。

3. 无权代理与授权模糊的风险

在实际施工及供货场景中,项目现场负责人、收货员、仓管员等人员的签字是否具有代表公司的效力,往往成为极大争议点。如果供货单上仅有现场工作人员签名而无公司盖章,对方可能抗辩该人员无权签字。建议在合同中明确指定有权接收货物及签署对账单的人员名单,并预留签字样本备查。

4. 结算依据缺失的风险

许多供货安装类合同在履行完毕后,双方未签订正式结算协议,仅以聊天记录或口头承诺作为依据。如果正泰公司未能提供双方盖章确认的结算单,则其对尚欠125353.2元的举证责任将明显加重。收款方应在每次付款后及时核对账目,并形成书面对账单或还款承诺书,避免日后举证困难。

五、核心结论与维权建议

本案裁定虽仅涉及管辖移送,但背后折射出合同定性对管辖法院、诉讼程序、实体裁判规则的深远影响。

给承揽方/供货方的建议:

  • 合同名称明确为承揽合同或供货安装合同,并附加设备清单,避免与建设工程施工混淆。
  • 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管辖法院为“己方所在地法院”。
  • 履行过程中保存完整的送货单(收货人签名+盖章)、安装验收单、竣工交付单
  • 对已付款项和欠付款项定期进行书面确认,必要时发送律师函或催款函。

给定作方/发包方的建议:

  • 明确审查合同内容,防止对方通过“承揽合同”规避资质审查和工程规范要求。
  • 对管辖条款应审慎协商,避免在异地诉讼中处于被动地位。
  • 对现场签收人员实行授权登记管理,控制签字效力风险。

六、法律条文索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相关问答

  1. 问:我是泉州台商投资区的企业,和南安市一家公司签订供货安装合同,发生纠纷应该向哪个法院起诉? 答:如果合同中有明确约定管辖法院,且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优先按照合同约定确定管辖法院。若没有约定,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2. 问:防火卷帘门的供货和安装合同,到底属于承揽合同还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答:如果合同主要内容为防火卷帘门的制造、供货及附带安装,不涉及建筑主体结构施工,司法实践中倾向于认定为承揽合同纠纷,而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3. 问:合同里约定“由乙方所在地法院管辖”,但我是甲方,对我不利怎么办? 答:该条款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果在签约时未能修改该条款,在发生纠纷时,接受约定管辖是唯一选择,除非该条款被认定为无效。

  4. 问:案件已被丰泽区法院立案,但法院认为没有管辖权,移送惠安县法院,我需要重新起诉吗? 答:不需要。移送管辖属于法院内部的案件流转程序,起诉材料及诉讼费用一并移送受移送法院,当事人无需重新立案,但需关注后续开庭通知。

  5. 问:移送管辖的裁定可以上诉吗? 答: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移送管辖的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当事人不能上诉。如果对管辖权有异议,应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6. 问:约定的管辖法院是“泉州台商投资区法院”,可是泉州台商投资区没有独立的法院,该条款是否无效? 答:泉州台商投资区内的民商事案件由惠安县人民法院管辖。因此,约定“乙方所在地法院”并结合实际住所地,可以确定由惠安县人民法院管辖,该条款仍然有效。

  7. 问:我是惠安县的企业,与晋江市的一家公司发生承揽合同纠纷,能否在惠安县法院起诉? 答:如果合同约定由惠安县法院管辖或明确约定由“乙方(你方)所在地法院管辖”,则可以在惠安县法院起诉。若无约定,一般应到被告住所地即晋江市法院起诉。

  8. 问:承揽合同纠纷中,收货单上只有对方员工签名,没有公司盖章,能作为证据吗? 答:可以,但证明效力可能存疑。如果该员工曾多次代表公司签收货物,或有授权委托书,法院有可能认定该签收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具体需结合交易习惯和履行情况综合判断。

  9. 问:定作人拖欠承揽报酬,利息从何时开始计算? 答:有约定付款期限的,从期限届满次日起算;没有约定的,从定作人收到催告通知后合理期限届满之日起算。本案中原告主张自2018年12月30日起算利息,体现了按合同约定付款节点计算利息的常见操作。

  10. 问:承揽合同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举证上有何不同? 答:承揽合同纠纷更侧重供货凭证、送货单、签收单、验收单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则更注重资质文件、招投标文件、签证单、工程量确认单、竣工验收报告等。

  11. 问:我在石狮市承接了一笔广告牌制作安装业务,对方是安溪县的公司,现在对方拖欠尾款,应该向哪个法院起诉? 答:首先看合同有无管辖约定。若无约定,可根据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法院。广告牌的安装地通常视为合同履行地,因此可能在石狮市法院起诉,或到被告住所地安溪县法院起诉。

  12. 问:合同约定“发生争议由守约方所在地法院管辖”,该条款是否有效? 答:司法实践中,此类约定因“守约方”在起诉前无法确定,属于约定不明,法院普遍倾向于认定该管辖条款无效。

  13. 问:我是德化县的陶瓷加工厂,与客户签订定作合同后,客户拒绝提货,我应该如何维权? 答:可以先发书面催告函,限定客户在合理期限内提货并支付报酬,逾期不提货的,承揽人有权提存或处置该工作成果,并要求赔偿损失。必要时可向德化县人民法院起诉。

  14. 问:丰泽区法院将案件移送惠安县法院后,如果惠安县法院认为也没有管辖权,会不会再次移送? 答:不得再自行移送。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受移送法院认为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15. 问:约定管辖法院“乙方所在地”,但乙方公司已经注销,该管辖条款还有效吗? 答:如果乙方主体已注销,其民事主体资格消灭,但合同中的管辖条款系合同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仍可按照原约定确定争议管辖法院,但司法实践存在不同处理,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16. 问:承揽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是几年? 答:普通诉讼时效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如果期间存在催讨行为,可导致诉讼时效中断并重新计算。

  17. 问:对方是南安六建公司,项目在丰泽区,我能否在丰泽区起诉? 答:如果合同关系被认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可能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由工程所在地丰泽区法院管辖。但若被认定为承揽合同关系,且合同有约定管辖条款,则按约定执行。本案中,因法院认定为承揽合同纠纷,故未适用不动产所在地专属管辖。

  18. 问:合同中未约定管辖法院,承揽合同纠纷可以在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诉吗? 答:可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若加工行为地不在原告所在地,很难在原告所在地起诉。

  19. 问:对方一直拖延支付工程款,但我没有对方的工商登记信息,能起诉吗? 答:起诉时列明被告名称及住址即可。企业信息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律师亦可调取被告工商内档,建议在起诉前完成信息核查。

  20. 问:案件被移送管辖后,我之前申请的财产保全还有效吗? 答:有效。保全裁定由原法院作出后,在移送管辖时,保全措施可以继续存在,由受移送法院继续执行或解除,当事人无需重复申请,但应尽快通知受移送法院。

  21. 问:我是永春县的企业主,客户拖欠加工费两年,期间有口头催讨,诉讼时效是否中断? 答:口头催讨如果能提供录音、证人证言等证据证明催讨事实,也可以构成诉讼时效中断。建议在日后催讨时采用书面邮件、微信文字或快递函件等留痕方式。

  22. 问:承揽合同中约定“验收合格后付款”,但对方拖延验收,怎么办? 答:定作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验收的,承揽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验收;逾期未验收的,可视为工作成果验收合格,定作人应支付报酬。建议保留催告证据。

  23. 问:我是洛江区的个体工商户,为鲤城区的一家公司做门头招牌,合同约定“由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辖”,后来发现甲方公司在鲤城区,这种约定有效吗? 答:有效。甲方所在地明确为鲤城区,该约定与争议有实际联系,且不违反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应由鲤城区法院管辖。

  24. 问:法院审查后认为案由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移送了管辖,对被告来说有什么影响? 答:对被告而言,可能丧失在工程所在地进行诉讼的便利,需要到原告所在地应诉,增加应诉成本。因此被告方在签订合同时对管辖条款要格外审慎。

  25. 问:我的案件已经在受理法院交了诉讼费,移送管辖后诉讼费需要重新交吗? 答:不需要。诉讼费随案卷移送受移送法院,受移送法院会继续处理,当事人无需重复缴纳。

  26. 问:我是台商投资区的企业,对方是惠安县的企业,合同未约定管辖,我在哪里起诉? 答:台商投资区的案件由惠安县法院管辖,而惠安县企业住所地也在惠安县。此时,从便利角度,你可直接向惠安县人民法院起诉,由该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受理。

  27. 问:对方在答辩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我该如何应对? 答:你可以对管辖权异议的申请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并提供合同约定条款、相关往来函件等证据证明案件应由受诉法院管辖。必要时可委托律师代理。

  28. 问:定作人提供的图纸设计存在缺陷,导致我加工的产品不合格,损失由谁承担? 答:根据《民法典》规定,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符合约定或图纸不合理,承揽人发现后未及时通知定作人而继续加工的,承揽人可能承担相应责任。若承揽人已履行通知义务,定作人应承担相应损失。

  29. 问:开发票是否等于收款凭证?对方说“发票都开了,钱已经付了”,我如何反驳? 答:发票仅为财务凭证,不能单独证明款项已实际支付。法院通常会综合银行转账记录、收据等判断付款事实。建议在交付发票时要求对方签收,并尽量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收款。

  30. 问:我在泉港区承接设备安装项目,对方支付了部分款项后失联,我能否报警处理? 答:民事纠纷原则上通过民事诉讼解决,报警一般不予受理。建议尽快整理合同、送货单、转账记录等证据,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并考虑申请财产保全。

  31. 问:合同约定“乙方所在地法院管辖”,但乙方所在地既有住所地又有实际经营地,以哪个为准? 答:以乙方营业执照登记的住所地为准。若实际经营地与住所地不一致,可辅以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合同专用章载明的地址等信息综合判断。

  32. 问:承揽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一般需要多长时间? 答:简易程序一般三个月内审结,普通程序六个月内审结。案件移送管辖可能增加一定时间,建议当事人耐心等待并实时跟进承办法官及书记员联系信息。

  33. 问:对方已经支付了一半款项,剩余款项能否以质量不合格为由拒付? 答:如果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确实存在质量问题,定作人有权要求重作、修理或减少报酬。但定作人应提供证据证明质量不合格,且应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如果未经验收即投入使用,可能被视为对质量的认可。

  34. 问:我是晋江市的企业,对方是泉港区的公司,合同中没有约定管辖,但货物是送到晋江的,我能否在晋江起诉? 答:货物交付地可能被认定为合同履行地,如果该地点属于晋江市,则晋江市人民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具有管辖权。

  35. 问:案件被裁定移送惠安县法院,但我认为丰泽区法院也有管辖权,能否申请复议? 答:移送管辖的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不能上诉或复议。若受移送法院认为本院无管辖权,将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当事人应等待最终指定结果。

  36. 问:对方是国企,合同约定“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如果我是原告,该条款有效吗? 答:该表述存在争议,因为“原告”在起诉时才确定,但若双方均为潜在原告,此类约定有可能被认定为无效。建议约定为“由甲(某一方)所在地法院管辖”。

  37. 问:厂房防火卷帘门安装合同中,如果卷帘门安装后无法正常升降,属于承揽人责任吗? 答:属于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注意保留质量问题的视频、照片及维修记录。

  38. 问:我是南安市的小加工厂,与客户口头约定加工一批金属构件,没有书面合同,能否起诉? 答:可以起诉,但需要证明双方存在事实合同关系及合同内容。可提供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往来邮件、送货单及证人证言等材料。口头合同在法律上有效,但举证难度较大。

  39. 问:对方欠款后故意注销公司,我还能起诉股东吗? 答:如果股东未依法清算即注销公司,债权人可以起诉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建议查询该公司的注销信息及清算报告,必要时委托律师调查。

  40. 问:合同约定了违约金,法院判决支持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是什么? 答:违约金应以实际损失为基础,过分高于损失的,法院可酌情调整。一般超过实际损失30%的,可能被认定为过高。需要提供实际损失的证据。

  41. 问:货物已经交付安装完成,但对方迟迟不验收,我可以直接起诉要求付款吗? 答:可以。承揽人已按约完成工作并交付,定作人拖延验收的,承揽人可起诉要求支付报酬。起诉前建议发送书面催告函,确定验收期限并留存送达凭证。

  42. 问:我是安溪县的茶企,定制了一批包装盒,对方交付的包装盒印刷色差明显,可以拒付吗? 答:如果色差严重影响合同目的或不符合合同约定标准,可以拒付并要求重作或减少价款。若仅为轻微瑕疵,法院可能支持减少价款而非全部拒付。

  43. 问:对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擅自变更设计,增加费用,我能否拒绝支付增加部分? 答:如果变更未经双方协商一致,承揽人自行变更的,定作人可不承担增加的费用。若定作人同意变更并签字确认,则需支付相应费用。建议所有变更以书面形式记录。

  44. 问:承揽人将部分工作分包给第三方,定作人能否要求解除合同? 答: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未经定作人同意将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但辅助性工作可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揽人仍负责对第三人工作成果负责。

  45. 问:合同约定“乙方所在地法院管辖”,但该地是泉州台商投资区,立案时案号为什么是惠安县法院的? 答:泉州台商投资区的司法案件由惠安县人民法院统一管辖,因此立案后案号显示为惠安县法院,属于正常现象。

  46. 问:起诉时,合同原件灭失了,仅有复印件和发票,能否作为起诉证据? 答:复印件和发票可以作为证据,但证明力较弱。建议在起诉前尽量寻找其他佐证材料,如对账单、短信记录、往来邮件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47. 问:本案中正泰公司选择的案由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院为何依职权改为承揽合同纠纷? 答:法院根据实际查明的事实,审查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性质。若起诉案由与实际法律关系不符,法院可以依法调整案由,并据此判断管辖等程序问题。

  48. 问:我是德化县的陶瓷厂,与外地客户签订的加工合同发生纠纷,能否在德化县法院起诉? 答:如果合同约定由乙方(你方)所在地法院管辖,或者德化县是合同履行地,则德化县法院有管辖权。具体需结合合同约定及履行情况判断。

  49. 问:本案中双方没有签订正式的承揽合同,只有《防火卷帘门报价》,该报价单是否构成合同? 答:如果报价单包含标的、数量、价款、付款方式等主要内容,且经双方签字盖章确认,可以视为双方之间达成了有效的合同关系。

  50. 问:南安六建公司应诉时需要支付案件受理费吗? 答:案件受理费通常由原告起诉时预交,最终由败诉方负担。若被告败诉,法院会在判决中确定由被告承担相应诉讼费用,被告无须在起诉阶段预交费用。


声明: 本文根据真实案例改编撰写,旨在普法宣传,不构成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如您面临类似法律问题,请及时咨询专业律师,结合自身情况制定维权策略。

康志祥,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