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发布时间:2026-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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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定性之争:承揽与建设工程管辖

在合同纠纷中,合同性质的认定不仅关乎案由,更直接影响管辖法院的确定。本文以一份实务裁定书为样本,剖析“承揽合同”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区分要点,帮助当事人快速判断合同走向,避免因定性偏差而陷入“起诉—移送”的程序空转。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本文将判决书中的原告“泉州正泰防火设备有限公司”以“A公司”代称,被告“福建省南安市第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B公司”代称,案号及法院信息保留原貌。

一、案情回顾:一份合同引发的定性分歧

A公司诉称,B公司承包了溪乾安置房施工工程,并将该工程的防火卷帘门、防火封板、卷帘门片、防盗电机、遥控装置的供货及安装交由A公司承揽。A公司依约交付并安装后,双方结算工程款合计195353.2元,B公司仅支付7万元,尚欠125353.2元。A公司遂起诉至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主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但法院经审查后认为,案涉标的物为地下室无机特级防火卷帘门、防火封板、店面门帘及电机等物品的供货与附随安装义务,不属于建设工程。因此,双方之间应为承揽合同关系,而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依据合同约定的管辖条款,案件被移送至泉州市惠安县人民法院。

二、争议焦点:供货并安装为何不构成“建设工程”?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A公司与B公司之间究竟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还是承揽合同纠纷?

判决书原文清楚阐明了法院的认定逻辑: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涉标的物为溪乾安置房地下室无机特级防火卷帘门(双轨双帘垂卷)、防火封板包及溪乾安置房店面门帘、电机的供货及附随安装义务,不属于建设工程。”

“案涉合同是A公司根据B公司的要求交付工作成果,B公司支付报酬,原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为承揽合同关系,而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

这一说理揭示了关键判断标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标的物是“建设工程”,即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等固定于土地之上的构造物。而本案中的防火卷帘门、电机、门帘等属于独立设备或部件,供应商的安装义务仅为附随于供货的义务,并未改变合同以“交付特定工作成果”为核心的本质,因此法院将其定性为承揽合同。

三、实务方法与步骤:如何判断合同性质并确定管辖法院?

面对类似合同纠纷,当事人可通过以下四个步骤快速判断:

步骤一:识别合同主给付义务。
如果合同主要内容是“供货”+“安装”,且安装是附属义务,通常认定为承揽合同;如果合同主要内容是“工程施工”,如土建、水电安装等,则更接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步骤二:评估标的物是否构成“建设工程”。
参考本案,卷帘门、电机、门帘等可拆卸、可移动的设备通常不属于建设工程。若标的物为不可移动的建筑主体或附属结构(如幕墙、固定管道),则可能被认定为建设工程。

步骤三:核验合同中的管辖条款。
如果合同明确约定“由乙方所在地法院管辖”,且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该条款有效。本案中,双方签订的《防火卷帘门报价》约定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法院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认定该约定有效。

步骤四:对管辖有异议时及时提出管辖权异议。
若原告起诉到错误的法院,被告应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涉外案件为三十日)提交管辖权异议申请书,并附相关证据。本案则是法院自行发现无管辖权后依职权移送,但主动提出异议能更早节省诉讼成本。

四、延展与行动建议

本案移送裁定并非实体审理,但给所有合同当事人敲响警钟:诉讼启动前的“案由选择”和“管辖确定”并非小事,一步走错,轻则拖延时间,重则影响保全和执行。在签订合同时,务必明确合同性质及争议管辖条款;在起诉时,应综合合同内容、标的物属性、履行地等要素,选择正确的法院。

如果您正处于类似的合同纠纷中,建议尽快梳理合同文本、结算单据、安装记录等证据,并咨询专业律师进行管辖预判和法律关系分析,以免在程序上“绕远路”。


作者:康志祥,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21)闽0503民初134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