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发布时间:2026-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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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工程款纠纷看承揽与建设工程之别

合同纠纷中,确定法律关系性质是选择案由、管辖法院乃至实体裁判的前提。本案正是一起典型的因“合同定性”争议引发的管辖权移送案件——表面上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院却认定为承揽合同纠纷,并据此移送管辖。本文以该案为样本,深度拆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承揽合同”的辨识要点,并给出具体应对步骤,助你在纠纷中先赢“管辖权”这一局。


一、争议焦点:合同性质决定管辖法院归属

本案案涉《防火卷帘门报价》中约定“由乙方所在地即正泰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管辖”。然而,能否适用这一约定,取决于案件究竟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还是承揽合同纠纷。若为前者,则适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专属管辖规则(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当事人约定无效;若为后者,则允许当事人协议管辖。因此,合同性质认定成为本案的“胜负手”

二、判决书原文:法院如何认定“供货+安装”不属于建设工程

法院在审查后明确写道:

“案涉标的物为溪乾安置房地下室无机特级防火卷帘门(双轨双帘垂卷)、防火封板包及溪乾安置房店面门帘、电机的供货及附随安装义务,不属于建设工程。案涉合同是正泰公司根据南安六建公司的要求交付工作成果,南安六建公司支付报酬,原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为承揽合同关系,而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故本案案由应为承揽合同纠纷。”

这段裁判理由,直接点破了区分标准:不是看工程是否位于建筑内,而是看工作成果本身是否构成建设工程的组成部分。防火卷帘门及其电机属于可独立定制的工业产品,其“供货+安装”属于附随义务,不能将整个合同认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三、实操方法与具体步骤:如何提前判断并确定管辖

面对类似“供货+安装”合同,当事人及代理人可以从以下四个步骤进行预判与应对:

  1. 第一步:拆解合同核心义务
    阅读合同文本,区分“主要义务”是加工制作还是土建施工。本案中,正泰公司交付的是防火卷帘门成品,安装仅是交付后的附随行为,故核心义务是“交付工作成果”。

  2. 第二步:比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建设工程范围”
    建设工程通常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等,而防火卷帘门、电机等属于工业产品,不属于建筑物本体结构或固定不可分割的设施。可参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分类标准》等规范进行比对。

  3. 第三步:核查双方是否明确约定了协议管辖
    如果合同约定了“由乙方所在地法院管辖”,且经过定性分析属于承揽合同,则协议管辖有效。此时应准备合同原件、报价单、送货单、付款凭证等证据,证明合同性质为承揽。

  4. 第四步:若已立案,可提出管辖权异议
    若原告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起诉至不动产所在地法院,被告可在答辩期届满前提出管辖权异议,并提交合同定性分析意见,请求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本案即通过法院主动审查移送,但实务中被告主动提异议更为常见。

四、延展与行动建议:管辖权异议是诉讼策略的关键一环

管辖权异议不仅是程序性防御,更是影响诉讼节奏和结果的重要杠杆。正确的合同定性能够帮助当事人选择地铁便利、地方保护较少、专业程度高的法院,从而节省诉讼成本、提高胜算。如果你是施工方或供货方,建议在签订合同时主动约定“供货方所在地法院管辖”条款,并保留技术参数、设计图纸、验收单等证明“承揽”性质的材料。一旦发生纠纷,第一时间进行合同性质分析,评估是否需要提出管辖权异议,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

作者:康志祥,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21)闽0503民初134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