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同纠纷中,案由的认定往往直接决定管辖法院,进而影响诉讼成本、周期与策略。本文以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为例,剖析承揽合同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区分关键,并提供具体操作步骤,帮助当事人在起诉前掌握主动权。
一、案情概览:一场由“工程款”引发的程序之争
原告某防火设备公司与被告某建设工程公司因防火卷帘门供货及安装费用产生纠纷。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125353.2元及利息,法院立案案由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但被告提出案件实为承揽合同纠纷,且合同约定了管辖法院,主张移送管辖。
本案的争议焦点集中在两点:
- 双方之间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还是承揽合同关系?
- 哪个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二、法院裁定:核心在于“是否属于建设工程”与“是否交付工作成果”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经审查后,在裁定书中明确指出:
“案涉标的物为溪乾安置房地下室无机特级防火卷帘门(双轨双帘垂卷)、防火封板包及溪乾安置房店面门帘、电机的供货及附随安装义务,不属于建设工程。案涉合同是某防火设备公司根据某建设工程公司的要求交付工作成果,某建设工程公司支付报酬,原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为承揽合同关系,而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故本案案由应为承揽合同纠纷。”
该段论述揭示了两个关键判断标准:其一,标的物“防火卷帘门、电机”等属于工业产品,而非建筑工程本身;其二,合同实质是“交付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符合承揽合同特征。
法院进一步援引合同约定:
“双方签订的《防火卷帘门报价》约定由乙方所在地即某防火设备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管辖,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本着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某防火设备公司住所地在泉州台商投资区,本案应由泉州市惠安县人民法院管辖。”
最终,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泉州市惠安县人民法院审理。
三、合同性质识别与管辖确定的具体步骤
对于企业而言,遇到类似“供货+安装”或“工程款”争议时,可按以下步骤快速判断:
步骤1:判断标的物是否属于“建设工程”
- 建设工程通常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等新建、改建、扩建行为。
- 如果仅仅是防火门、卷帘门、电机、电梯等设备的供货及附随安装,一般不被认定为建设工程施工。
- 本案中的“防火卷帘门、防火封板、电机”即属于此类典型情形。
步骤2:审查合同主要义务是“交付工作成果”还是“进行施工”
- 承揽合同的核心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并交付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则强调对不动产进行建造或安装,施工过程具有工程属性。
- 本案合同名称为《防火卷帘门报价》,内容为供货和安装,法院据此认定为承揽。
步骤3:检查是否存在有效的协议管辖条款
- 承揽合同纠纷允许当事人协议选择原告所在地、被告所在地、合同履行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管辖。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则通常适用不动产所在地专属管辖,不能随意协议改变。
- 本案中约定的“乙方所在地法院”即原告所在地法院,因不违反专属管辖规定而有效。
步骤4:确定最终管辖法院并准备起诉
- 若被认定为承揽合同,且存在有效管辖约定,则应按约定法院起诉。
- 若已向错误法院起诉,法院依职权或依申请移送;当事人亦可主动撤诉后另行起诉,节省时间。
- 起诉时建议同时准备合同、报价单、送货单、付款凭证等证据,证明合同性质。
四、实务启示与延伸思考
本案再次提醒我们:起诉前对合同性质的准确判断,不是“纸上谈兵”,而是决定管辖权乃至案件胜败的基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专属管辖极为严格,而承揽合同纠纷则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因此,企业在签订涉及“供货+安装”类合同时,务必明确合同性质并写入管辖条款,例如可约定“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若您已陷入类似合同纠纷,建议立即梳理合同文本、送货单、结算单等文件,与专业律师共同评估合同性质,选择正确的管辖法院,避免程序空转、诉讼成本失控。如您需要帮助,欢迎咨询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团队。
作者:康志祥,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21)闽0503民初134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