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中,案件性质的准确认定是当事人主张权利、法院行使管辖权的基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而承揽合同纠纷则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允许协议管辖。如何准确区分二者,直接影响案件由哪个法院审理,进而影响诉讼成本与裁判结果。本文以(2021)闽0503民初13418号民事裁定书为样本,深入剖析法院在合同性质认定上的裁判逻辑,为实务工作者提供可复用的合同定性分析框架。
一、裁判要旨:合同性质决定管辖归属
本案系一起因防火卷帘门供货及安装引发的纠纷。原告正泰公司诉称,被告南安六建公司将其承包的溪乾安置房施工工程中的防火卷帘门、防火封板及卷帘门片、防盗电机、遥控装置的供货及安装交由正泰公司承揽,工程竣工并交付使用后,南安六建公司尚欠工程款125353.2元未付,故诉至法院要求支付。
然而,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在立案审查后,并未直接进入实体审理,而是先对案件性质与管辖问题作出了裁定。法院认为:
“案涉标的物为溪乾安置房地下室无机特级防火卷帘门(双轨双帘垂卷)、防火封板包及溪乾安置房店面门帘、电机的供货及附随安装义务,不属于建设工程。”
这一认定成为案件走向的分水岭。法院进一步指出:
“案涉合同是正泰公司根据南安六建公司的要求交付工作成果,南安六建公司支付报酬,原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为承揽合同关系,而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故本案案由应为承揽合同纠纷。”
在此基础上,法院审查了双方签订的《防火卷帘门报价》中的管辖条款:
“双方签订的《防火卷帘门报价》约定由乙方所在地即正泰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管辖,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本着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正泰公司住所地在泉州台商投资区,本案应由泉州市惠安县人民法院管辖。”
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将本案移送泉州市惠安县人民法院管辖。
二、深入剖析:区分建设工程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关键维度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正泰公司为南安六建公司提供防火卷帘门并负责安装,这一行为性质上究竟属于建设工程施工,还是普通承揽?法院之所以认定本案为承揽合同纠纷而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裁判逻辑可从以下三个维度展开分析。
维度一:标的物是否属于建设工程的组成部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标的物是建设工程本身,包括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等。本案中,合同约定正泰公司提供的是“无机特级防火卷帘门(双轨双帘垂卷)”、“防火封板包”、“店面门帘、电机”等产品,法院审查后认定“案涉标的物……不属于建设工程”。这意味着,防火卷帘门等设施虽安装于建筑物内,但其本身属于可独立交付的工业产品,并未构成建筑物主体结构的组成部分,不改变建筑物本身的结构与功能。
维度二:合同实质内容是交付工作成果还是实施工程建设
承揽合同的核心特征在于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本案中,正泰公司的主要义务是按照南安六建公司的要求“交付”卷帘门并进行安装,核心在于提供符合要求的物化成果。法院对此的表述为:“案涉合同是正泰公司根据南安六建公司的要求交付工作成果,南安六建公司支付报酬”。这一定性清晰地将合同关系指向承揽合同,而非以工程施工为核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维度三:合同名称与实际内容的关系
虽然双方签订的合同名称为《防火卷帘门报价》,但从法律定性角度看,合同名称本身并不具有决定性效力,关键在于合同内容所反映的法律关系本质。本案中,法院并未纠结于合同名称,而是穿透形式审查了权利义务关系的实质,最终依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将案由确定为承揽合同纠纷。这启示我们,在合同纠纷中,法院更关注实质法律关系而非合同表象。
三、实务指南:合同定性四步走与管辖救济路径
对于合同纠纷的当事人而言,从本案中可以提炼出以下具体可操作的分析步骤与应对方法。
第一步:梳理合同标的物属性
首先判断合同标的物是否属于建设工程范围。可以查阅《建设工程分类标准》(GB/T 50841-2013)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关于建设工程的定义,若标的物为独立产品设备(如防火卷帘门、电梯、空调机组等),且未与建筑物主体结构形成不可分离的附合关系,则应倾向于认定为承揽合同标的物。
第二步:分析合同主要义务内容
逐条梳理合同条款,区分合同主导内容是“完成一定工程施工”还是“交付特定工作成果”。重点看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验收标准是围绕工程施工规范还是产品本身的技术参数。如果是后者,则更符合承揽合同特征。
第三步:审查管辖条款效力
在确定合同性质为承揽合同而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还需审查合同中是否存在有效的管辖约定。本案中,法院确认了《防火卷帘门报价》中“由乙方所在地即正泰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管辖”的约定效力,这提醒我们:在签订合同时,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争议管辖法院条款,并且尽量选择己方所在地法院,以便降低未来维权的诉讼成本。
第四步:及时行使管辖权异议权利
若原告向无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被告可以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本案中,法院依职权主动审查并移送管辖,体现了法院对管辖秩序的把控。对于当事人而言,在收到应诉通知书后应第一时间审查受诉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如有异议应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避免因程序问题增加不必要的诉讼负担。
四、延展启示:合同定性的实务价值与行动建议
本案虽为一纸管辖裁定,但其背后反映的合同定性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具有广泛参考价值。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往往聚焦于实体胜诉与否,却忽略了管辖法院的选择对诉讼周期、诉讼成本乃至裁判结果的影响。本案正泰公司诉请的工程款金额为125353.2元及相应利息,标的额虽不大,却因管辖问题经历了案件移送,这无疑会延长纠纷解决的周期、增加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对于企业经营者,本案的启示在于:一是在签订供货及安装类合同时,应明确合同性质与管辖条款,避免因定性模糊引发程序争议;二是要认识到“名为施工、实为承揽”或“名为承揽、实为施工”的情形在司法实践中时有发生,须提前做好法律定性评估;三是在发生纠纷时,应综合考量实体审理与程序安排的协同策略,必要时寻求专业律师的意见,选择对己方最有利的诉讼方案。
作者:康志祥,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21)闽0503民初134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