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发布时间:2026-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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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纠纷管辖从定性到移送

在合同纠纷中,合同性质是决定诉讼管辖、法律适用乃至裁判结果的首要问题。本文以(2021)闽0503民初13418号民事裁定书为样本,剖析法院如何区分承揽合同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提供一套可落地的审查方法,帮助企业在诉讼前准确预判管辖法院。

一、案件基本事实

原告某防火设备公司(以下简称 A 公司)与被告某建设工程公司(以下简称 B 公司)因消防卷帘门供货及安装产生纠纷。A 公司起诉要求 B 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 125,353.2 元及利息,案由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B 公司则主张双方实为承揽合同关系,并依据合同中的管辖条款,认为应由 A 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

法院经审查后,裁定将案件移送至 A 公司所在地法院。这一裁定的核心,正是对合同性质的准确界定。

二、法院认定:承揽合同而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裁定书原文指出:

“案涉标的物为溪乾安置房地下室无机特级防火卷帘门(双轨双帘垂卷)、防火封板包及溪乾安置房店面门帘、电机的供货及附随安装义务,不属于建设工程。案涉合同是 A 公司根据 B 公司的要求交付工作成果,B 公司支付报酬,原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为承揽合同关系,而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故本案案由应为承揽合同纠纷。”

同时,法院认可双方在《防火卷帘门报价》中关于管辖的约定:

“双方签订的《防火卷帘门报价》约定由乙方所在地即 A 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管辖,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本着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A 公司住所地在泉州台商投资区,本案应由泉州市惠安县人民法院管辖。”

三、三步法:区分承揽合同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第一步:审查标的物是否属于“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通常指房屋建筑、土木工程、线路管道等需要固定于土地、形成不动产的工程。本案中的防火卷帘门、防火封板、门帘及电机,属于工业化生产的设备,虽需安装,但并未改变建筑物主体结构,不构成建设工程本身。

操作方法:列出全部合同标的物,判断其性质。若为可移动的设备、材料并附随安装,则往往不构成建设工程。

第二步:审查合同义务的核心是“交付成果”还是“工程建设”

承揽合同的核心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要求完成一定工作并交付成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核心是承包人进行工程施工。本案中,A 公司的主要义务是“供货及附随安装”,而非对建筑物进行土建施工,因此法院认定属于承揽关系。

操作方法:比较合同价款中“货物价款”与“安装费用”的比例,以及安装的复杂程度。若安装仅为附属义务,则更接近买卖合同或承揽合同。

第三步:审查合同约定与案由定性、管辖条款

当事人可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性质及管辖法院。本案《防火卷帘门报价》约定“乙方所在地法院”管辖,因承揽合同纠纷属合同纠纷范畴,不属于专属管辖,故约定有效。若被错误定性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则可能触发不动产专属管辖,导致原约定无效。

操作方法:起诉前先检查合同中的管辖条款,再结合合同实质判断是否与法律规定的专属管辖相抵触。必要时,可先向受诉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四、实务启示与延展

本案虽为管辖裁定,却揭示了一个高频风险:合同名称不等于合同性质。很多企业将“设备供货安装”笼统写为“工程合同”,容易在诉讼中被对方利用,造成管辖延误。

建议企业在签约时做到:

  1. 明确命名“承揽合同”或“买卖合同”,避免使用“施工合同”;
  2. 分开列明货物价格与安装服务费;
  3. 在管辖条款中约定“原告所在地法院”或“合同履行地法院”,并保留书面签署凭证。

如果您正面临类似合同定性或管辖争议,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结合合同文本、履行证据及判例进行综合判断,避免因管辖错误而耗费诉讼成本。


作者:康志祥,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21)闽0503民初134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