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发布时间:2026-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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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区分要点

在合同纠纷中,确定案由不仅是诉讼分类的技术问题,更是决定管辖法院、适用法律乃至实体裁判路径的关键前提。本文通过一则真实判例,深度解析承揽合同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区分方法,并为企业在合同签订中规避管辖风险提供实操指引。

一、案件背景与争议焦点

本案系一起因防火卷帘门供货及安装引发的合同纠纷。原告某防火设备公司诉称,被告某建设工程公司将其承包的安置房工程中的防火卷帘门、防火封板等供货及安装交由原告承揽,工程已竣工交付,但被告尚欠工程款125353.2元。原告诉至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主张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处理。

然而,法院经审查后并未支持原告的案由主张,而是裁定将案件移送其他法院管辖。这背后的争议焦点正是:案涉合同究竟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还是承揽合同?

二、法院认定:承揽合同而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法院在本案裁定书中明确写道:

案涉标的物为溪乾安置房地下室无机特级防火卷帘门(双轨双帘垂卷)、防火封板包及溪乾安置房店面门帘、电机的供货及附随安装义务,不属于建设工程。案涉合同是原告根据被告的要求交付工作成果,被告支付报酬,原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为承揽合同关系,而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

这一认定的核心逻辑在于:合同标的物是“防火卷帘门、门帘、电机”等产品及其附随安装义务,而非建设工程本身。 法院据此否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性质,转而认定为承揽合同。

三、具体方法与步骤:如何区分承揽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实务中,二者的区分往往存在模糊地带。结合本案,可以提炼出以下四个判断步骤:

第一步:审查合同标的物是否属于“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标的物是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等。本案中的防火卷帘门、门帘、电机属于可直接安装的工业产品,不属于建设工程。如果合同内容主要是设备供货,附带安装服务,即使安装发生在建筑物内,也不改变其承揽性质。

第二步:审查合同主要义务是“施工”还是“交付工作成果”。
承揽合同的核心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并交付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核心是承包人进行土建、安装等施工活动。本案中,原告的主要义务是提供防火卷帘门等产品并安装,属于交付特定工作成果,而非对工程整体或分项进行施工。

第三步:审查当事人是否具备建设工程施工资质。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常要求承包人具有相应的建筑企业资质。而承揽合同对承揽人的资质要求相对宽松,更注重其完成特定工作的能力。本案法院未以资质为判断依据,而是从标的物性质直接切入,说明标的物性质是首要标准。

第四步:审查合同约定的管辖条款是否因合同性质而受影响。
本案中双方签订的《防火卷帘门报价》约定“由乙方所在地即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管辖”。原告所在地在泉州台商投资区,法院认为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本着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将案件移送至泉州市惠安县人民法院。

四、管辖约定:合同中的“隐形导航仪”

本案之所以移送管辖,除了合同性质为承揽外,更直接的原因是双方存在有效的管辖协议。法院在裁定书中强调:

双方签订的《防火卷帘门报价》约定由乙方所在地即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管辖,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本着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原告住所地在泉州台商投资区,本案应由泉州市惠安县人民法院管辖。

这说明:无论合同性质如何,管辖条款都是决定法院是否受理的重要依据。 若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未重视管辖条款,一旦发生纠纷,可能会因管辖法院不便而增加诉讼成本。

五、风险提示与行动建议

本案为企业提供了三点启示:

  1. 签订合同时应明确合同性质。 切勿因工程名称带“工程”二字就一律认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从标的物、合同内容、资质要求等实质要素综合判断。对设备供货与安装混合合同,建议明确约定为“承揽合同”或“买卖合同+安装服务”,减少争议。

  2. 重视管辖条款的设计。 企业应利用“协议管辖”制度,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对自己有利的法院,如己方所在地法院,避免异地诉讼的奔波。

  3. 纠纷发生后,先分析案由再决定诉讼策略。 本案原告错误地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起诉,不仅面临移送管辖,还可能因案由不同导致适用法律和举证责任的差异。

如果您在合同纠纷中遇到类似争议,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从合同性质、管辖权等基础层面做好风险防控,为后续维权奠定坚实基础。


作者:康志祥,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21)闽0503民初134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