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同纠纷中,立案案由直接关系到管辖法院、审理程序和法律适用,是纠纷解决的“第一颗扣子”。本文以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闽0503民初13418号裁定书为样本,剖析“供货并安装”类合同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承揽合同之间的界分难题,帮助读者理解法院的审查逻辑,并提供可落地的判断方法与合同管理建议。
一、案件背景与裁判结果
原告A公司(泉州某防火设备公司)与被告B公司(南安某建设工程公司)因防火卷帘门供货及安装发生纠纷。A公司诉请B公司支付工程款125353.2元及利息。法院立案后,并未径直审理实体争议,而是先主动审查案件性质与管辖权,最终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
法院认定:案涉标的物为溪乾安置房地下室无机特级防火卷帘门(双轨双帘垂卷)、防火封板包及溪乾安置房店面门帘、电机的供货及附随安装义务,不属于建设工程。双方之间为承揽合同关系,而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故案由应为承揽合同纠纷。因《防火卷帘门报价》中约定由乙方所在地法院管辖,A公司住所地在泉州台商投资区,案件移送泉州市惠安县人民法院。
二、争议焦点:合同性质认定
本案核心争议在于:防火卷帘门的“供货+安装”究竟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还是承揽合同?
裁定书原文(经模糊处理)明确写道:
“案涉标的物为溪乾安置房地下室无机特级防火卷帘门(双轨双帘垂卷)、防火封板包及溪乾安置房店面门帘、电机的供货及附随安装义务,不属于建设工程。案涉合同是A公司根据B公司的要求交付工作成果,B公司支付报酬,原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为承揽合同关系,而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故本案案由应为承揽合同纠纷。”
这一认定从两个维度展开:
- 标的物属性:防火卷帘门、门帘、电机等属于工业产品设备,其制作安装不形成建筑物、构筑物本身,不属于建设工程的范畴。
- 合同核心义务:A公司的义务是“交付工作成果”,即按要求提供并安装防火卷帘门,B公司支付报酬,这正是承揽合同“定作—承揽”关系的典型特征。
三、实务判断方法与步骤
面对“供货+安装”类合同,如何快速判断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还是承揽合同?建议分四步走:
第一步:看合同标的物是否属于“建设工程”
依据相关法规,建设工程包括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如果标的物是预制门、设备、成品构件,且安装仅为附随义务,一般不认定为建设工程。
第二步:看安装行为是否构成建筑物的结构性部分
防火卷帘门安装在建筑洞口,但其本身是可替换的消防产品,不构成房屋承重或主体结构。反之,若合同涉及主体结构浇注、屋面防水、外墙保温等,则更可能被认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第三步:看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是“交付成果”还是“工程施工”
承揽合同以交付符合约定的工作成果为合同目的,定作人关注的是成果本身;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则以完成特定工程建设为内容,关注施工过程、进度与验收。本案中,“供货”是核心,安装是配套,因此属于承揽。
第四步:结合约定看管辖选择
若合同性质为承揽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管辖法院;若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则可能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本案中双方在《防火卷帘门报价》中约定“乙方所在地法院管辖”,该约定不违反法律,法院予以尊重。
裁定书原文(经模糊处理)指出:
“双方签订的《防火卷帘门报价》约定由乙方所在地即A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管辖,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本着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A公司住所地在泉州台商投资区,本案应由泉州市惠安县人民法院管辖。”
四、本案启示与行动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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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定性要前置。企业在签订“供货+安装”合同时,应结合标的物属性、安装程度、付款方式明确合同性质,并在合同首部写明“本合同为承揽合同”或“本合同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避免歧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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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条款要具体。尽量约定对己方有利且不会引发争议的法院,如“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等。同时注意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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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纠纷快查案由。起诉前先评估法院是否有管辖权,否则可能被移送,浪费时间和成本。如本案即因案由认定不同导致移送,虽然实体争议尚未审理,但程序周期已被拉长。
合同无小事,定性定乾坤。无论是甲方还是乙方,都应在合同签署前做好功课。若您正面临类似合同纠纷,建议立即梳理合同文件与履行凭证,咨询专业律师,把握程序先机。
作者:康志祥,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21)闽0503民初134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