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发布时间:2026-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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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性质之争:承揽还是建设工程施工?

在合同纠纷中,合同性质的认定不仅决定案由与法律适用,更直接关系管辖法院的确定。本文以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的一则移送管辖裁定为样本,剖析承揽合同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区分关键,并为读者提供四步辨识法与风险防控策略,助力高效解决类似争议。


一、案情回溯:一个被“改名”的合同纠纷

原告某防火设备公司(下称“原告”)与被告某建设工程公司(下称“被告”)因工程款支付产生纠纷。原告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为由,向工程所在地的丰泽区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卷帘门工程款125,353.2元及利息。

法院立案审查后,并未简单按原告诉称的案由继续审理,而是主动审查合同性质。裁定书原文载明: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涉标的物为溪乾安置房地下室无机特级防火卷帘门(双轨双帘垂卷)、防火封板包及溪乾安置房店面门帘、电机的供货及附随安装义务,不属于建设工程。案涉合同是原告根据被告的要求交付工作成果,被告支付报酬,原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为承揽合同关系,而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故本案案由应为承揽合同纠纷。”

法院最终认定双方为承揽合同关系,并依据双方协议中的管辖条款,将案件移送原告所在地的惠安县人民法院审理。

二、法院认定的核心逻辑

本案争议焦点虽涉及管辖,但背后是合同性质的识别问题。法院的说理展现了三条判断标准:

  1. 标的物属性:防火卷帘门、防火封板及电机属于可移动的工业产品或设备,不属于不可移动的建设工程本体。
  2. 合同主要义务:原告的主要义务是“供货并交付工作成果”,安装仅是附随义务,并非以土建施工为核心。
  3. 合同对价:被告支付的“报酬”与承揽合同中的“工作成果”对价相符,而非针对工程体量或施工进度的工程款。

因此,案由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纠正为“承揽合同纠纷”,管辖也随之改变。

三、实务四步法:如何判断合同性质与管辖

面对类似合同,建议按以下步骤操作:

第一步:穿透合同名称,看实质内容

合同名称不影响合同性质。即使写有“施工合同”“工程合同”,若内容主要围绕产品供货、安装调试等,仍可能被认定为承揽合同。反之,若名为“供货合同”,但实际负责主体工程施工,则可能被认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第二步:识别标的物是否属于“建设工程”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实践中,防火卷帘门、电梯、空调设备等,通常视为设备或材料,其安装属于附随义务。若合同标的物是建筑物主体结构或固定不可分割的部分,则更倾向建设工程。

第三步:判断“供货+安装”的主辅关系

  • 若供货价值占合同总价主要比例,安装仅为调试、验收等辅助工作,则属于承揽合同。
  • 若安装涉及大量土建、钢结构、消防验收等施工内容,且施工是合同核心,则可能被认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第四步:审查管辖条款,避免“选错门”

承揽合同纠纷中,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本案中,双方签订的《防火卷帘门报价》约定“由乙方所在地法院受理管辖”,法院认可该约定有效。

四、延展:合同性质之争的启示

本案虽是一起管辖移送案件,但折射出企业在合同签订与诉讼中的常见误区:

  • 起诉前未仔细审查合同性质,导致案由错误、管辖不当,浪费诉讼周期。
  • 忽略合同中的管辖条款,未意识到其对诉讼成本的决定性影响。
  • 签约时条款模糊,给未来争议埋下隐患。

建议企业在签订合同时,明确约定“本合同系承揽合同”或“本合同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同步设置清晰有效的管辖法院条款。若已发生纠纷,应先由专业律师评估合同性质,再决定起诉法院或提出管辖权异议。

如果您正面临类似合同纠纷,或需要审查合同中的管辖条款,可联系作者获取针对性建议。


作者:康志祥,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21)闽0503民初134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