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发布时间:2026-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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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决定管辖:承揽合同纠纷实务解析

在合同纠纷中,案由的确定往往直接影响案件管辖、法律适用乃至实体审理结果。本文以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裁定书为切入点,深入剖析承揽合同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区分标准,并揭示协议管辖的效力边界,为实务操作提供清晰指引。

一、案情回顾:一份防火卷帘门引发的管辖之争

原告某防火设备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某建设工程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因防火卷帘门供货及安装产生纠纷。原告主张其承揽了被告承包的安置房工程中的防火卷帘门、防火封板及卷帘门片、防盗电机、遥控装置的供货及安装,请求支付剩余工程款12万余元。被告则就案件管辖权提出异议。

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双方争议的法律关系并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而是承揽合同关系,并据此裁定移送管辖。这一认定的背后,蕴含着合同性质识别的关键法律逻辑。

二、争议焦点:合同性质如何认定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原告向被告供应并安装防火卷帘门的行为,究竟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还是承揽合同?这一认定直接决定了管辖法院的归属。

法院在裁定书中明确指出:

“案涉标的物为溪乾安置房地下室无机特级防火卷帘门(双轨双帘垂卷)、防火封板包及溪乾安置房店面门帘、电机的供货及附随安装义务,不属于建设工程。案涉合同是原告根据被告的要求交付工作成果,被告支付报酬,原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为承揽合同关系,而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故本案案由应为承揽合同纠纷。”

从上述认定可以看出,法院着重考察了两个维度:一是标的物是否属于“建设工程”;二是合同特征是否符合“交付工作成果、支付报酬”的承揽合同本质。

三、实务方法论:三步区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承揽合同

在类似合同纠纷中,当事人往往因合同名称、付款方式等表像产生混淆。本次裁定提供了以下可操作性步骤:

第一步:审查标的物是否属于“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标的物是不动产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修等。而承揽合同的标的物则是特定的工作成果,可以是动产、服务,甚至兼具加工、定作性质。

本案中,防火卷帘门、电机等属于工业产品,即使需要现场安装,其本质仍是“供货+附随安装”,并非对建筑工程本体的施工。因此,法院将其排除在“建设工程”之外。

第二步:分析合同的核心义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核心义务是“按图施工、交付合格工程”,而承揽合同的核心义务是“按约定完成工作并交付成果”。本案法院特别强调“根据要求交付工作成果”这一特征,表明双方属于典型的定作人与承揽人关系——原告负责生产、供应并安装特定产品,被告支付对价。

第三步:检查是否存在有效协议管辖

承揽合同纠纷允许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则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不允许协议变更。本案中,双方签订的《防火卷帘门报价》约定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该约定合法有效,法院对此评价:

“双方签订的《防火卷帘门报价》约定由乙方所在地即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管辖,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本着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原告住所地在泉州台商投资区,本案应由泉州市惠安县人民法院管辖。”

这正是承揽合同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程序法上的重要区别。

四、延展思考:合同性质决定诉讼策略

本案裁定虽仅涉及管辖问题,却给合同主体留下深远启示:

  • 签订合同时应明确合同性质与管辖条款。 若属于承揽加工,不妨直接约定“本合同为承揽合同”,并明确由某一方所在地法院管辖,避免后续争议。
  • 注意专属管辖的强制性。 若合同实质为建设工程施工,则无法通过约定规避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草率约定可能被认定无效。
  • 诉讼前先行评估合同性质。 原告起诉时应准确选择案由及管辖法院,否则可能面临移送风险,浪费诉讼成本与时间。

如果您的合同纠纷涉及类似定性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便在起诉或应诉时占据主动。合理利用协议管辖条款,可以显著提升纠纷解决效率。


作者:康志祥,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21)闽0503民初134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