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发布时间:2026-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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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定性决定管辖:建设工程与承揽之辨

合同纠纷中,案由定性是诉讼的起点,直接决定管辖法院与审理思路。本文通过解读(2021)闽0503民初13418号裁定书,剖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分标准,助您在类似纠纷中把握主动权。

一、案情概览与争议焦点

正泰公司与南安六建公司因防火卷帘门供货及安装产生纠纷。正泰公司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为由起诉,要求支付工程款125353.2元及利息。然而,法院经审查后认为,案涉标的物为防火卷帘门、防火封板、电机等供货及附随安装义务,不属于建设工程,双方构成承揽合同关系而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

本案核心争议焦点在于:供货并安装防火卷帘门的合同,究竟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还是承揽合同? 这一认定直接决定了案件的管辖法院。

二、法院认定与裁判逻辑

法院在裁定书中明确指出:

“案涉标的物为溪乾安置房地下室无机特级防火卷帘门(双轨双帘垂卷)、防火封板包及溪乾安置房店面门帘、电机的供货及附随安装义务,不属于建设工程。案涉合同是正泰公司根据南安六建公司的要求交付工作成果,南安六建公司支付报酬,原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为承揽合同关系,而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故本案案由应为承揽合同纠纷。”

法院同时认定,双方签订的《防火卷帘门报价》约定由乙方所在地法院管辖,该约定合法有效,据此将案件移送至惠安县人民法院。

三、区分建设工程与承揽合同的三步法

结合本案裁定,区分两种合同关系可循以下步骤:

第一步:审查合同标的物属性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标的物是不动产建设工程,如房屋、道路、桥梁等。本案中,防火卷帘门、电机等属于可移动的工业产品,其供货行为本质是买卖合同性质,安装仅是附随义务。若标的物是可独立移动的设备或产品,应倾向认定为承揽合同。

第二步:审查工作成果的独立性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工作成果与工程本身不可分割,如混凝土浇筑、防水工程等。承揽合同的工作成果相对独立,本案中防火卷帘门可单独制作后安装,符合承揽特征。法院强调“供货及附随安装义务”,说明安装并非核心,核心是产品交付。

第三步:审查合同约定的管辖条款

本案中,《防火卷帘门报价》明确约定“由乙方所在地即正泰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管辖”。法院依据意思自治原则予以尊重。这提示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应有意识地设置对自己有利的管辖条款,而不必受制于建设工程专属管辖规则。

四、实务启示与行动建议

本案反映了一个常见误区:许多企业误将“安装工程”一概视为建设工程,从而错误选择案由和管辖法院。事实上,根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相关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但承揽合同纠纷允许当事人协议管辖。

为有效应对此类纠纷,建议企业:首先,签订合同时明确合同性质,规范命名与条款设计;其次,发生纠纷时准确判断合同定性,评估管辖法院;最后,妥善保留报价单、结算单等证据,其中记载的管辖条款可能成为扭转局面的关键。

合同定性不明时,不妨回到合同本质,从标的物属性与工作成果两方面进行判断,避免因起诉路径错误而增加时间与成本。

作者:康志祥,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21)闽0503民初134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