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发布时间:2026-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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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管辖裁定识别建设工程与承揽合同

在合同纠纷中,案由的认定不仅决定法律关系性质,更直接影响管辖法院、法律适用乃至举证责任分配。本文以(2021)闽0503民初13418号裁定书为样本,围绕“案涉合同究竟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还是承揽合同”这一争议焦点,解析法院的裁判逻辑,并给出实务中的识别步骤,帮助读者在类似纠纷中快速定位请求权基础、规避管辖风险。

一、案情回顾:一场由“防火卷帘门安装”引发的案由之争

原告某防火设备公司与被告某建设工程公司签订《防火卷帘门报价》,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承建的安置房项目提供防火卷帘门、防火封板、电机等货物的供货及安装。后因被告拖欠工程款,原告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剩余款项及利息。

被告则抗辩认为,双方并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而是承揽合同关系。法院经审查后支持了被告的抗辩,并裁定将案件移送至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二、法院裁判:核心在于“标的物”是否属于建设工程

法院在裁定书中明确指出:

“案涉标的物为溪乾安置房地下室无机特级防火卷帘门(双轨双帘垂卷)、防火封板包及溪乾安置房店面门帘、电机的供货及附随安装义务,不属于建设工程。案涉合同是原告公司根据被告公司的要求交付工作成果,被告公司支付报酬,原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为承揽合同关系,而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故本案案由应为承揽合同纠纷。”

这段裁判要旨揭示了两个关键判断维度:

  1. 客体排除:防火卷帘门、电机等属于工业产品,其供货及安装不被认定为“建设工程”的组成部分;
  2. 合同实质:合同内容为“交付工作成果”与“支付报酬”,符合承揽合同的法律特征。

三、实务方法:三步识别合同性质,避免“告错案由”

第一步:看合同标的物是否属于“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指向的是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安装等工程活动,具有不可移动性、长期性和固定性。而承揽合同标的物通常是动产或可独立分离的设备、构件。本案中,防火卷帘门虽安装在建筑物上,但其本身是工业化产品,安装行为属于附随义务,不改变标的物的动产属性。

第二步:看合同内容的主次关系

如果合同核心是“物”的买卖,安装仅作为辅助义务,则更接近承揽合同;如果合同核心是“工程”的施工,则适用建设工程合同规则。本案中,合同名为“报价”,内容包括供货及安装,但安装并非主体工程,法院因此认定为承揽。

第三步:看当事人约定与管辖条款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双方在《防火卷帘门报价》中明确约定“由乙方所在地即原告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管辖”,该约定合法有效,法院基于此移送原告住所地法院。

四、延展思考:案由选择是诉讼策略的起点

在合同纠纷中,案由不同,管辖规则、诉讼时效、举证责任甚至赔偿范围都可能存在差异。例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通常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而承揽合同纠纷尊重当事人协议管辖。本案最终因案由被认定为承揽合同,使协议管辖条款发挥效力,避免了跨地域诉讼。

对于企业而言,签约时应在合同中明确合同性质、交付标准及管辖法院;发生争议时,应首先评估合同实质内容,而非仅凭合同名称或惯例主张案由。必要时可咨询专业律师,对管辖权和请求权基础进行预判,减少程序性损耗。


作者:康志祥,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21)闽0503民初134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