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发布时间:2026-09-13
#

建工与承揽合同区分实务要点

合同纠纷中,合同性质的准确认定是决定案件管辖、适用法律及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核心问题。本文以(2021)闽0503民初13418号裁定书为蓝本,聚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分争议,提供从事实梳理到法律适用的实操方法,帮助实务工作者规避因定性错误导致的程序风险。


一、案件基本事实与争议焦点

正泰公司与南安六建公司签订《防火卷帘门报价》,约定由正泰公司提供防火卷帘门、防火封板等材料的供货及安装,南安六建公司支付报酬。后因工程款支付纠纷,正泰公司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至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南安六建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案涉合同性质应为承揽合同,应移送至约定管辖法院。

核心争议焦点: 案涉防火卷帘门供货及安装合同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还是承揽合同?


二、法院认定与法律依据

法院经审查认为:

“案涉标的物为溪乾安置房地下室无机特级防火卷帘门(双轨双帘垂卷)、防火封板包及溪乾安置房店面门帘、电机的供货及附随安装义务,不属于建设工程。案涉合同是正泰公司根据南安六建公司的要求交付工作成果,南安六建公司支付报酬,原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为承揽合同关系,而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故本案案由应为承揽合同纠纷。”

法院进一步依据双方约定的管辖条款——“由乙方所在地即正泰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管辖”,裁定将案件移送至泉州市惠安县人民法院(正泰公司住所地法院)。


三、如何区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承揽合同:具体方法与步骤

1. 审查合同标的物的属性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标的物应属于构筑物、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如地基、主体结构、装饰装修等),具有不可移动性、固定性。而承揽合同的标的物通常是独立的动产或可分离的安装服务。本案中,防火卷帘门、电机等属于可拆卸、可移动的设备,安装仅为附随义务,不符合建设工程的“固定附着物”特征。

2. 分析合同的主要义务内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侧重于对土地的改良、建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工序复杂且涉及主体结构安全。承揽合同则以“交付特定工作成果”为核心,如加工、定作、修理、安装等。法院明确指出,本案合同是“正泰公司根据南安六建公司的要求交付工作成果”,不属于建设工程范畴。

3. 检查合同的法律名称与行业惯例

实践中,即使合同名为“防火卷帘门报价”,仍需结合交易习惯判断。若标的物属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建筑设备”或“消防设施”且需与主体结构一体化施工,可能被认定为建设工程。但本案防火卷帘门属于消防设备,其安装独立于主体工程,行业惯例倾向于承揽合同。

4. 评估当事人约定对管辖的影响

双方在《防火卷帘门报价》中约定管辖法院为“乙方所在地”(正泰公司住所地),该约定未违反级别管辖与专属管辖规定,依法有效。法院尊重意思自治,体现了“程序优先”原则——合同性质直接影响管辖法院的确定。

5. 援引司法解释与裁判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并未将消防设备安装统一归入建设工程范围。司法实践中,若设备安装不涉及主体结构加固、土建改造,且可独立拆卸,一般认定为承揽合同。本案法院即采用此标准,裁定移送。


四、争议焦点分析对实务的启示

1. 企业合同签约阶段的预防措施

  • 明确合同名称及法律定性:如使用《防火卷帘门购销安装合同》而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避免混淆。
  • 管辖条款设计:若作为承揽方,尽量约定己方所在地法院管辖;若作为发包方,可约定建设项目所在地法院管辖,以降低诉讼成本。

2. 诉讼策略中的定性抗辩

  • 原告若片面主张“建设工程”以利用专属管辖,被告可依据本合同标的物性质、安装独立性等提出抗辩,要求法院移送至约定管辖法院。
  • 注意:法院移送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本案裁定书注明),当事人需在收到裁定后及时应对。

3. 延伸思考:防火卷帘门安装的行业定性

根据《消防法》及《建筑防火通用规范》,消防设施安装可能涉及消防验收,但法律并不强制要求纳入“建设工程”范畴。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建议咨询专业律师评估合同性质,避免因错误定性导致管辖被驳回或损失诉讼时效。


作者: 康志祥,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
来源: 裁判文书网,案号:(2021)闽0503民初134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