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长明、刘保华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情简介 / 导读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闽05民终10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程长明,男,1963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志祥,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民终108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程长明,男,1963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志祥,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保华,男,1966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世民,男,197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嘉湘,福建华达(晋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莉莉,福建华达(晋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程长明因与被上诉人刘保华、黄世民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2019)闽0581民初42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案涉石狮市宝盖镇仑后村委会B40#安置楼的建设,分别由黄世民、黄清洁等人以B40#安置楼业主代表身份于2014年4月17日与许文苗,石狮市宝盖镇仑后村委会与福建九九建设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16日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者有福建九九建设有限公司的盖章确认。刘保华提交的2018年7月15日的《结清付款》有许文苗签名并由程长明书写“同意这样支付”及签名。程长明提交的2018年5月25日的补充协议体现“原福建九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石狮分公司代表:程长明”,但该份补充协议并未加盖公章。本案应通知福建九九建设有限公司、许文苗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调取“福建九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石狮分公司”相关工商登记信息,进一步查明程长明与福建九九建设有限公司、福建九九建设有限公司石狮市分公司之间的关系,以及程长明在本案中签名确认是个人行为还是职务行为,许文苗是否有支付过案涉款项等事实。一审判决遗漏当事人,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应予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2019)闽0581民初426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程长明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45元予以退回。
本判决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林海峰
审 判 员陈庆辉
审 判 员傅嘉钦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吴一凡
书 记 员陈文能
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