颜建煌、吴星火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情简介 / 导读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闽0502执197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颜建煌,男,1961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委托代理人康志祥,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闽0502执197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颜建煌,男,1961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
委托代理人康志祥,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吴星火,男,197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
申请执行人颜建煌与被执行人吴星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作出的(2019)闽0502民初27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向被执行人吴星火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返还申请执行人借款人民币34000元及支付相应的利息,并承担本案受理费人民币650元及执行费人民币41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以下执行行为:
1.通过执行司法查控系统,于2020年7月22日、2020年9月3日先后对被执行人吴星火的银行开设账户、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车辆、互联网金融、证券、工商等财产登记情况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吴星火名下除少量存款及闽C×××××号车辆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登记信息。2020年7月27日、2020年7月30日,本院先后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吴星火名下部分银行账户,冻结期限均为一年。后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698元,用于缴纳本案受理费及部分执行费。2020年9月7日,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吴星火名下上述车辆的买卖、抵押、赠与等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冻结期限为二年,但因上述车辆去向不明,暂未能扣押。
2.2020年8月14日,本院依法向泉州市不动产交易登记档案馆查询被执行人吴星火名下的房地产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房地产登记信息。
3.2020年8月26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吴星火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2020年9月28日,本院依法限制被执行人吴星火出境。
4.因被执行人吴星火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依法作出对被执行人吴星火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决定,但因查无其去向,司法拘留暂未能实施。
5.2020年9月28日,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告知其本案的执行进展情况,并征求其对本案的意见,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现申请执行人债权尚未实现。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除少量存款及上述车辆外,查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等强制措施,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闽0502民初277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赖莹莹
执行员王汉杰
执行员温鸿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蔡晓娟
引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