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某与杨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情简介 / 导读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闽0521民初8016号原告:庄某,男,1990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台商投资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洪青青、张雄池,福建联合信实(泉州)律师事务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21民初8016号
原告:庄某,男,1990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台商投资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青青、张雄池,福建联合信实(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女,1991年7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泉州台商投资区,现住厦门市同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志祥,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庄某与被告杨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
原告庄某诉称,原、被告于2016年3月6日经介绍相识,后双方确立恋爱关系。经相处,双方均有结婚的意愿。原告按当地风俗给付被告彩礼款88800元及价值约30000元的金饰,合计118800元。2018年1月6日,双方按当地风俗举办了婚礼。举办婚礼后,原告将2018年1月至2019年10月期间的工资共计149360.86元交给被告代为保管。之后,被告拒绝与原告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感情破裂,被告拒不退还彩礼、金饰等。请求判决:1、被告返还原告彩礼款88800元及价值30000元的金饰;2、被告返还原告工资款149360.86元。
被告杨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户籍地虽在泉州台商投资区,但其经常居住地在厦门市同安区,请求将本案移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虽然被告的户籍地在泉州台商投资区,但被告向本院提供的居住证、劳动合同、医疗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以及房屋租赁合同,能够证明其经常居住地在厦门市同安区。因此,本案应由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管辖,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杨某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泽钊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谢婷婷
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