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0.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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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雪峰与晋江市铭宇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杨铭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情简介 / 导读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闽0582民初8412号原告:王雪峰,男,汉族,1987年10月20日出生,住江西省高安市。被告:晋江市铭宇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池店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82民初8412号

原告:王雪峰,男,汉族,1987年10月20日出生,住江西省高安市。

被告:晋江市铭宇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池店镇新店村南环路1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MA2YPXY639。

法定代表人:李紫昭,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义强、康志祥,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铭谋,男,1995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闽清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雪峰与被告晋江市铭宇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杨铭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雪峰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雪峰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雪峰负担。

审判员陈玉衔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吕志超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