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亚英、李艺玲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案情简介 / 导读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闽02民辖终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艺玲,女,1978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志祥,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律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2民辖终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艺玲,女,1978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志祥,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亚英,女,198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国元,福建凯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艺玲因与被上诉人杨亚英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争议一案,不服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2020)闽0212民初4398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李艺玲上诉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其系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因此,本案应由其住所地的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另其有三个民间借贷的案件在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审理,由该院审理本案可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未约定合同履行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关于“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杨亚英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即为本案合同履行地,因此,原审原告杨亚英选择向其住所地的原审法院起诉,原审法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并无不当。原审裁定正确,应予以维持。李艺玲的上诉理由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王义清)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林毓琦)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