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金炎、程帅吾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情简介 / 导读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闽0205执7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程帅吾,男,197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余干县。委托代理人:康志祥、胡婷婷,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律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闽0205执7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程帅吾,男,197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余干县。
委托代理人:康志祥、胡婷婷,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李金炎,男,198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
申请执行人程帅吾与被执行人李金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闽0205民初4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执行被执行人拖欠的款项700000.00元等。本院于2021年1月6日予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应承担执行费9400元、案件受理费1601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如下措施:
一、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告知书、执行裁定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传票等执行文书,被退件处理。本院依法通过网络公告方式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上述执行文书,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财产。
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司法查控系统及厦门法院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权属、车辆权属、有价证券持有、网络银行存款、工商登记等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闽DE××**五十铃摩托车(注册时间:2000/02),闽DG××**五十铃摩托车(注册时间:2000/02),闽DU××**江铃牌小汽车(注册时间:2011/10),闽D2××**田野牌小汽车(注册时间:2012/08)。查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
三、上述车辆价值较低,且尚未扣押,暂不具备处置条件。
四、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因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五、截至2021年5月20日,本案到位金额0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于2021年5月20日以约谈笔录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进一步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财产调查结果及执行措施表示认可,且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有效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明示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后,申请执行人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且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吴靖峰
审 判 员苏桔海
审 判 员谢依婷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李梅治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