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1.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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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志成、陈远招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情简介 / 导读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闽0303民初2625号之一申请人(案外人):陈志成,男,197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亦霞(系陈志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303民初2625号之一

申请人(案外人):陈志成,男,197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亦霞(系陈志成之妻),女,1974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

被申请人(原告):陈远招,男,198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志祥,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申请人(被告):姚志粦,男,1987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

被申请人(被告):刘沨,女,198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

上述两被申请人(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叶、凌晓颖。

原告陈远招与被告姚志粦、刘沨、姚丽香、陈仙英、姚文顺、林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作出(2021)闽0303民初2625号民事裁定,查封姚志粦、刘沨位于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街道××房××#楼××#的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期间,陈志成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姚志粦、刘沨因位于莆田市涵江区××街道××号房屋拆迁安置享有的位于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街道××房××#楼××#的房产转让于陈志成,双方于2019年2月2日签订了《安置房买卖合同》,且于2019年3月25日也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内被征收人“姚志粦、刘沨”的名字更名为“陈志成”。故陈志成与姚志粦、刘沨所签订的《安置房买卖合同》实质上是拆迁安置权益的转让合同,拆迁安置权益属于债权,该权益转让并未违反合同法相关规定,具有可让与性,且双方签订的《安置房买卖合同》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陈志成向姚志粦、刘沨全额支付了购房款,其未占有案涉安置房的原因系因案涉安置房建设未竣工和现虽竣工,但因本案纠纷被本院查封所致。故陈志成对本院财产保全异议理由成立,应予支持。据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姚志粦、刘沨位于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街道××房××#楼,编号XXX#的房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薛建明

人民陪审员:戴志锋

人民陪审员:程剑群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钱丽君

书记员:蒋永珍

附:本案相关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年)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