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与黄某萍、吴某玲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案情简介 / 导读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3)闽0503执8263号申请执行人: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负责人:郑某清。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志祥、谢婉茹,福建永时律师事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闽0503执8263号
申请执行人: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
负责人:郑某清。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志祥、谢婉茹,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黄某萍,女,197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被执行人:吴某玲,女,197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平潭县。
被执行人:林某璐,女,2001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平潭县。
被执行人:吴某如,女,1985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来县。
被执行人:陈某炎,男,198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来县。
被执行人:肖某利,女,1976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被执行人:周某明,男,199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湛江市廉江市。
被执行人:田某丛,男,1985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被执行人:林某华,女,1982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被执行人:黄某,男,1974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被执行人:余某淋,女,197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被执行人:刘某宁,男,1982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被执行人:吴某兵,男,1982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连江县。
被执行人:熊某梅,女,198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
被执行人:商某文,男,1961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九江县。
被执行人:何某红,女,1974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九江县。
被执行人:字某仙,女,199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保山市施甸县。
被执行人:严某,男,198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执行人:刘某甲,男,1985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被执行人:刘某乙,女,1979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被执行人:张某周,男,1964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
被执行人:马某琴,女,1964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
被执行人:许某,男,1989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枞阳县。
被执行人:高某,女,198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枞阳县。
被执行人:陈某云,女,196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
被执行人:曾某良,男,196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
被执行人:陶某峰,男,1974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执行人:王某,女,1982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执行人:陆某娟,女,196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被执行人:徐某超,女,1986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执行人:邹某萍,女,197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
被执行人:王某彬,男,1985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朐县。
被执行人:江某保,男,1981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
被执行人:雷某芳,女,198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司某月,女,1991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沐阳县。
被执行人:唐某波,男,1992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被执行人:何某官,男,196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执行人:王某萍,女,1972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与被执行人黄某萍、吴某玲、林某璐、吴某如、陈某炎、肖某利、周某明、田某丛、林某华、黄某、余某淋、刘某宁、吴某兵、熊某梅、商某文、何某红、字某仙、严某、刘某甲、刘某乙、张某周、马某琴、许某、高某、陈某云、曾某良、陶某峰、王某、陆某娟、徐某超、邹某萍、王某彬、江某保、雷某芳、司某月、唐某波、何某官、王某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23年12月11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以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且需要长期履行为由,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若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内容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闽0503执8263号一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林志仁
执行员傅志强
执行员林巧红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周明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