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3.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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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信与泉州市某某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案情简介 / 导读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3)闽0504执181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某信,男,1987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建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志祥,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律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闽0504执181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张某信,男,1987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建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志祥,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巧玲,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泉州市某某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
法定代表人暨某:。
申请执行人张某信与被执行人泉州市某某家具有限公司、唐某添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闽0504民初259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某信因被执行人泉州市某某家具有限公司未履行支付货款48000元及相应逾期付款利息、律师费4000元,被执行人唐某添未履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义务,于2023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立案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张某信与被执行人泉州市某某家具有限公司、唐某添自行达成案外执行和解协议,现因本案和解履行期限较长,本案依法予以裁定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闽0504执1813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彭诗平
执行员苏燕东
执行员郑奕镇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吴小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