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强与杜某担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案情简介 / 导读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3)闽0504执205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某强,男,1968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志祥,福建永时律师事务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闽0504执205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王某强,男,1968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志祥,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巧玲,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杜某担,男,198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
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强与被执行人杜某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闽0504民初28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杜某担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应偿付货款122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某强于2023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杜某担名下银行存款273.36元,该款项已优先缴纳被执行人应负担的执行费。经对被执行人杜某担的车辆、国土、房产、证券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杜某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王某强已知悉上述事实,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杜某担新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杜某担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鉴于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王某强同意本案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或被执行人具备履行条件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苏燕东
执行员张正
执行员郑奕镇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曾依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