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4.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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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某某、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情简介 / 导读
文书内容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3)闽0582民初22896号原告:丁某某,男,1973年2月9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现住福建省晋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志祥,福建永时律师
文书内容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闽0582民初22896号
原告:丁某某,男,1973年2月9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现住福建省晋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志祥,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巧玲,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某,男,1982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广水市。
原告丁某某与被告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19日立案,后原告丁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丁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丁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计775元,由原告丁某某负担。
审判员关恒
二〇二四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蔡忆霜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